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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仙环发[2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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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3 11:15:57  来源:仙桃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2269
核心提示: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仙桃市环境保护局
仙桃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仙环发[2010]46号
发布日期 2010-07-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局属支队、站、所,局各科室,各有关畜禽养殖企业(场):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10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仙政办发〔2009〕85号)精神,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现将《仙桃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仙桃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基本摸清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环境守法状况,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档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具体目标是:2010年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场)的清理;2011年年底前畜禽养殖企业(场)基本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检查对象

  (一)在市农业部门已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企业(场);

  (二)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禁养区(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和15个建制镇城镇建成区;汉江仙桃段、东荆河仙桃段、通顺河等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各建制镇及所属行政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汉江仙桃段、东荆河仙桃段及其200米内的陆域;赵西垸省级自然保护小区、沙湖省级湿地公园核心区和缓冲区、排湖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检查内容

  (一)区域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全市及各镇、办、场畜禽养殖规划编制情况,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纳污水体环境质量等情况。

  (二)选址合理性。是否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是否位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四)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流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五)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是否按《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放口;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废水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
  (六)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我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从2010年起,畜禽养殖业废水排污费不再给予减免,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执行。

  四、工作措施

  对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提请市人民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五、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从2010年7月开始,2011年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8月至2010年9月)

  与农业部门沟通衔接,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执法检查,对本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摸清底数。

  (三)限期整改阶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10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禁养区的畜禽养殖企业(场),向市政府提出关闭或搬迁建议。2010年底前逐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场)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四)总结阶段

  根据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建立畜禽养殖企业(场)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地监管模式。

  六、职责分工

  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由市局生态保护与科技监测科牵头,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局各科室及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市局生态保护与科技监测科: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负责编制工作方案;负责执法检查工作质量把关;负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负责编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调查各畜禽养殖企业(场)基本情况、选址合理性、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等;负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企业(场)提出处理建议、下达监察意见书或进行处罚;负责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企业(场)排污监测工作。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企业(场)排污监测工作;负责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企业(场)现场检查工作。

  市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畜禽养殖企业(场),下达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并督办落实到位。

  市局污染防治科:负责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畜禽养殖企业(场),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督办落实到位。
  市局法制监察科:负责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市局办公室:负责开展形势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执法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局成立畜禽养殖企业(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许克学任组长,副局长陈华兵、总工程师李启文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局生态保护与科技监测科、局行政审批科、局污染防治科、局法制监察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市环境监测站要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畜禽养殖企业(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配合

  畜禽养殖企业(场)专项执法检查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市局各有关单位要克服困难、切实履责,同心协力,加强沟通,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三)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仙桃日报、仙桃环保网站、仙桃环保信息等媒介,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仙桃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及整治必要性等方面的宣传,报道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正反两方面典型,力争既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又获得畜禽养殖业业主的理解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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