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1996]4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1996]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3 09:03:17  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47
核心提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关于进一步如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38号)以及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检疫、销售工作的管理,保证肉品卫生质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和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1996]40号
发布日期 1996-05-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关于进一步如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38号)以及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检疫、销售工作的管理,保证肉品卫生质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和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条件,合理定点,坚决取缔私屠滥宰

  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便于检疫和管理,既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设施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又兼顾已有其他经济成分及中小企业的原则,依照条件,严格考核,合理布点。

  定点屠宰场(点)必备的条件是:

  (一)屠宰场(点)应与居民区、饮水源地、医院、学校、幼儿园、铁路、公路等保持一定距离。

  (二)生产设备、建筑设施、工具用具、用水排污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屠宰场(点)必须设置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水污物处理场所。

  (四)有熟悉屠宰场管理工作的人员、检疫检验人员和受过专门圳练的屠宰人员,有科学、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可以自检的大中型肉联厂、屠宰场应有经过专门培训且达到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人员,并由县以上商业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凭证上岗从事检疫检验工作,并接受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凡需新开办规范的、正规化的屠宰场(点)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依次领取《定点屠宰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开办屠宰加工工作。对无证经营的屠宰场(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按照开办屠宰场(点)的五个条件,结合我市城乡具体情况,十堰城区近期可在现有屠宰场(点)中选7一9个屠宰点,由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经过1—2年的逐步改造,最终在城区建成3—5个工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屠宰场,县(市)所在城关可设1—3个屠宰点,乡镇可设1—2个屠宰场(点)。各地要对现有屠宰场(点)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屠宰(点)。对基本合格的,要责令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屠宰场条件;对部分未达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逾期

  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实行定点以后,城区及周边地区非指定的屠宰场点一律限期转作他用或自行拆除,逾期仍从事生猪屠宰者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进行处罚。

  凡在城区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者,都必须进点宰杀,并向有关人员出示齐全的执照与相关证件,屠宰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到指定的屠宰场(点)屠宰和委托代宰,严禁在定点以外私自宰杀,违者有关部门可没收屠宰工具和肉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屡教不改者,令其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

  国有食品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屠宰场(肉联厂)的现有设备,实行工厂化屠宰,标准化检验和规范化服务。可以采取自购自宰自销,自购自宰他销与代购代宰代销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运作与管理,并成立与之配套的肉品配送中心,每天清晨向市内集贸市场和肉店、肉品批发行送货,为零售肉贩就近提供货源,使国有主渠道与个体、集体多渠道协调发展,保证肉食市场供应。

  二、集中检疫,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定点屠宰场(点)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清毒等制度。凡需上市屠宰经营的生猪,一律在定点屠宰场内宰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凭章凭证上市买卖与运输。对检出的病害猪及产品,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作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依照有关条例执行。定点屠宰场(点)不得屠宰、收购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加工出售注水猪肉,严禁健病猪混宰交叉污染。严禁未作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以确保肉品质量。若有违反,工商、动物检疫部门将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凡外地进入本市的猪肉,未经检验的,必须到规定的屠宰场(点)之一处登记,经过验讫盖章,补交税费后方可上市销售。单位和群众自养自食的生猪,也要经过检疫检验,交纳有关税费后,方能在定点屠宰场(点)宰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病害肉、变质肉、注水肉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食品,违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置。国有大中型屠宰场实行自宰自检原则,接受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但抽检时不得另外收费。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和劳动保护,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所有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责任和纪律,做到有宰必检和随宰随检,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病害肉流入市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统一征收税费,增加财政收入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后,凡进场屠宰的生猪,按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在现有税费基准上逐步调整到位,由联合办公专班一次性统一收取屠宰税费(含屠宰税、增值税、市场管理费、动检费以及屠宰加工费);每月按实际宰杀量与分摊比例解缴有关部门;具体征收标准将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县具体情况,经税务、物价部门审定行文,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切实加强肉食品市场的整顿与管理,搞活市场经营,丰富群众的菜篮子

  实行定点屠宰后,肉食市场的经营将继续执行放开搞活的政策,但必须做到管住中间(屠宰、检疫检验、纳税),放开两头(生猪购销经营放开、肉食品经营放开)。各地要把集中整顿和经营性管理结合起来,认真搞好市场稽查工作,支持有证合法经营,取缔无证违法经营,肉食品经营只允许在国有、集体肉店和集贸市场销售。肉店要有固定的进货渠道,要索取有关检疫检验证明,并对消费者实行信誉卡制度。在集贸市场销售鲜肉的个体业主,要有固定的摊位,挂牌营业,以便接受监督和受理索赔。对进入市场的鲜肉,工商管理人员要复查印记,未经检验的鲜肉不许上市。机关、学校、宾馆、酒楼、饭店、招待所、职工食堂和熟食加工等用肉单位不得购买私屠滥宰未经检验盖章的猪肉。

  各地要大力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进行监督,利用舆论工具加强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认清病害肉食的危害,增强识别能力,鼓励消费者关心、监督定点屠宰与市场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的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卓有成效的市场稽查与管理工作,尽快建立起活而有序的肉食市场管理体系,以丰富群众的菜篮子。

  五、加强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切实把定点屠宰工作落到实处

  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从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联合办公专班,专抓定点屠宰与市场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十堰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组织专班,抓好此项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尽职尽责。具体分工:(1)商业部门主要负责抓好畜禽屠宰加工及冷藏的行业管理,负责国有食品企业屠宰生猪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工作,出具自检证明;(2)农牧部门负责生猪病情疫情的监控和防治工作,保证生猪生产的健康发展,负责国有大中型食品企业以外的屠宰场(点)检疫检验工作;(3)卫生部门负责对屠宰场(点)的卫生监督、检测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4)环保城建部门依法对屠宰场(点)的环境卫生、排污、排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生猪批发及零售市场,审核并发给其《营业执照》;(6)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对生猪屠宰税收的征收、检查和监督;(7)物价部门负责对屠宰管理收费,做好对肉食市场价格的监管;(8)公安部门负责对屠宰场所、肉食市场的治安管理。通过上下努力,十堰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5月底以前落实到位,各县(市)城关上半年全面铺开,乡镇力争在今年底前推开。

  各地在推行定点屠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互通情况,妥善解决,以确保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十堰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十堰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富志 副市长

  副组长:沈海涛 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承忠 市财办副主任

  刘发勤 市商业局局长

  丁明月 市畜牧局副局长

  成 员:温和灿 茅箭区副区长

  王 莉 张湾区副区长

  陈世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曹祥仁 市商业局副局长

  张建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文海 市国税局副局长

  贺红星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杨朝国 市物价局副局长

  涂光本 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汉江 市城建局副局长

  吕梦轩 市规划局局长

  孙志浩 市环保局局长

  严成德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邹广涛 市土地局副局长

  许彩勤 市交通局副局长

  孙 汉 市食品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曹祥仁任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地点设在市商业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