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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三政〔200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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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2 21:03:38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7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政〔2007〕67号
发布日期 2007-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产地和市场两个检测环节为重点,对进入我市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阶段、分品种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从2008年1月1日起,先从市区的蔬菜领域开始实行市场准入,逐步向县、乡发展,向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延伸,最终实现对全市所有上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2008年,我市主要农产品90%以上要达到无公害安全标准,市区销售的蔬菜产品95%以上达到无公害安全标准。到2010年,全市主要农产品95%以上要达到无公害安全标准。

  二、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制度

  (一)基地生产档案制度。加强生产环节的源头管理,规范施肥、用药等生产行为,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通过认定的生产基地要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和检测档案,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每月要加强对辖区农产品基地的监督检查,凡无公害基地农产品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建立农产品入市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每天对入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自检,公布质量安全结果。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要发放“检验合格证”,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确保销售产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三)质量监督抽检制度。农业部门要对农产品特别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实行定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在重点时期、重点季节要加大抽检力度,不定期组织检查,对瞒报、谎报、漏报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四)监测结果公示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在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对抽检结果进行定期公示。各经营摊位前也要设立“产品质量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来源和自检结果。农业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自检和抽检结果汇总分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引导群众安全生产和消费。

  (五)“三品”免检和销售专区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开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品”专销区,对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实行免检制度,直接进入市场专销区销售;对通过产地认定但没有通过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检验合格证”进入专销区销售;其他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不得进入专销区销售。

  (六)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含有的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均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工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管理,对不合格产品要禁止其销售,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有不合格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劝其退出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供应。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产品协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水平。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对市区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对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检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市场要配备农产品质量检验速测仪,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自检。

  (四)加快标准化市场建设。全市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现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实施标准化改造,逐步达到《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的要求;新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建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创造条件。

  (五)鼓励发展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经营实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兴办无公害农产品专卖店和连锁店,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配送中心,完善服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

  四、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到位。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三门峡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调,相互配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业部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要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做好市场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监督农贸市场和超市搞好检测室建设和自检、质量公示,引导和监督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卫生、城管、司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实施。

  (二)经费保障到位。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日常检测费用,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宣传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义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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