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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许政[200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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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2 20:18:38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6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2008]63号
发布日期 2008-10-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组织,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有办事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和健全村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村村要有食品安全信息员,消除监管盲点,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考核范围,明确考核目标,实行分级考核。

  2.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投入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在改善执法装备、检验监测、监督抽检、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应急事件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3.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教育、农业、林业、商务、粮食、畜牧、盐业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4.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追究到位。对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二、加快实施标准化工作

  5.强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源头管理。引导、支持、帮助食品及相关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GAP(良好农业规范)、GVP(良好兽医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GHP(良好卫生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以及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规范,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

  6.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主要农产品、畜产品逐步建立从种植、养殖到消费全过程的生产、经营标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从采购、生产经营到包装、运输、贮存的全过程标准体系,食品物流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物流标准体系。

  7.大力推进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我市食品和农(林、畜)产品的生产实际,突出我市特色食品(如腐竹、三粉、蜂产品等),积极组织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标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准体系。推动我市优势食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参照国际、国家标准建立更严格的内控企业标准。

  三、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

  8.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一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大力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二是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许昌市区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建设和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农药残留自检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建立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三是加强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与监管。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林、畜)产品生产环节。

  9.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一是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严把食品出口关,对肉及肉制品、腐竹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二是依法严厉惩处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物质以及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腐竹、三粉(粉条、粉皮、粉丝)、蜂产品、乳制品等重点食品的专项整治,严格落实许可管理和包装标识规定,对违规经营的依法处理,帮扶区域性特色食品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必要时派驻监管员驻厂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区域限售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督促其完善生产条件,保证质量安全。三是深入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购销台账和肉品可追溯制度。

  10.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一是深入贯彻《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档案,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溯源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二是强化食品市场监管。突出抓好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小食杂店的整治与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变质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包装食品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家店食品商品的配送率,加大对流动摊贩(点)的监管。三是督促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销售者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严格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1.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一是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督体系,构建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的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卫生许可,严格食品卫生准入制度,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对达不到法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餐饮业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餐饮、小餐馆和农村聚餐的整治和监管。二是加强餐饮业原料监管。餐饮单位购买食品原料必须向供货商索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证明该批次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把好餐饮业原料进货关。严格落实餐饮具和食品容器消毒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研究工作。科学发布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

  四、强化食品检测能力建设

  12.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林)产品、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企业监督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手段,强化管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开展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五、加大食品案件的查处力度

  1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消费者反映集中、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及时发现案源,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影响大、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案件,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提高案件处理时效性,做到查清一件、处理一件。

  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1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一是强化综合协调,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按照规定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二是实施科学评估,运用“双评”(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研究、抽检评估。

  15.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把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对制假售假等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

  16.切实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配套措施,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发生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快速、科学、有效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七、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7.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了解科学种植养殖、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使中小学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养成科学饮食、安全消费习惯。

  18.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宣传教育、定期培训等形式加强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责任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19.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我市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成效,适时曝光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及时、准确报道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避免不实信息和谣言传播,确保社会稳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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