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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方案(郑政文〔2007〕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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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1 16:33:00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8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12月底进一步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7〕182号
发布日期 2007-10-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12月底进一步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确保消费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的农产品批零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级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年底,100%建立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100%建立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市、县区内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八)流动摊点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违法占道经营、夜市摊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等违规经营食品行为。到今年年底,对依法收缴的违法经营销售的不合格食品100%销毁。(行政执法部门牵头)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搞好此次专项整治,成立了《郑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郑政文〔2007〕181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市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四16:00前要报送一次动态信息,随时报送重要信息。每周报送所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随时报送。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于12月20日前将全面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区: 河南 
 标签: 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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