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佳木斯市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实施方案(佳政办综〔2010〕19号)

佳木斯市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实施方案(佳政办综〔2010〕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4:06:34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7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鲜乳市场秩序,促进奶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8-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鲜乳市场秩序,促进奶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奶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核心,以规范生鲜乳价格秩序、维护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贯彻落实省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定价机制,促进生鲜乳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保证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和全省“两个千万”工程战略目标顺利实施。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市场调查和指导,合理确定生鲜乳市场交易参考价;通过严肃查处违反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正当价格行为,有效规范购销双方交易行为,保证我市生鲜乳参考价格机制顺利执行;通过对生鲜乳价格监管,建立我市稳定的生鲜乳购销价格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1、测算生鲜乳社会成本,结合淡旺季和市场变化等情况,拟定我市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及时向社会发布执行。

  2、指导购销双方以生鲜乳交易参考价为依据,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签订并执行《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

  3、当生鲜乳购销价格较大幅度低于我市发布执行的交易参考价造成奶农较大损失,经主管部门协调无效时,强制执行政府指导价。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丁可为   市长助理

  副主任:刘建强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黄金华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吴  昊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海军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梁国青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宝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董秋实   郊区副区长

  刘成华   东风区副区长

  孙跃武   向阳区副区长

  那慧敏   前进区副区长

  刘业庚   佳木斯硕业乳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黄海军兼任。联系人:葛全兴,电话:6101805,电子邮箱:jmsxmj@163.com

  四、工作分工

  市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完成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工作。

  (一)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根据饲料价格、人工费用等综合因素的变化情况,对生鲜乳生产成本进行科学核算,结合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中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遵循购销双方接受的原则,协商拟定我市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按要求每季度结束前10天上报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进一步完善检测布局,强化检测预警,及时准确反映价格走势和市场行情。

  (二)市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及时对外发布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在下个季度监督实施。

  (三)市工商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局配合,指导监督购销双方履行以参考价签订的《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完善交易手续,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生鲜乳质量、数量、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并监督兑现,保证双方的责、权、利受到保护。

  (四)市畜牧兽医局认真贯彻执行《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按奶站管理标准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规范其交易行为;根据市场动态,加强对生鲜乳市场情况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引导购销双方客观、公正看待市场价格变化,密切加工企业与养殖场(户)的关系,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对不执行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购企业,调整奶源。

  (五)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严肃查处不执行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购行为,并进行媒体曝光,通报批评。

  (六)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对生鲜乳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现象;督促企业对入厂的生鲜乳按规定标准实行批批检验,对高于国标奶的实行优等优价,同时积极落实生鲜乳第三方检测制度和机制,实现生鲜乳公平交易。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落实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作为当前奶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生鲜乳购销价格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设立专栏、制作专题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优势,广泛宣传我市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价格机制,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进一步调动奶牛养殖户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奶牛养殖、参与价格落实的氛围。

  (三)协调配合,强化管理。市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加强对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的组织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利益双方参与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确定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生鲜乳参考价形成过程中的调节作用,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合法的价格机制,解决生鲜乳各种购销矛盾,共同做好生鲜乳购销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实施工作,维护生鲜乳市场价格秩序。

  (四)强化执法,严查严处。严厉打击压等压价和拒收合格生鲜乳的违法行为,当生鲜乳购销参考价失灵时,启动政府指导价。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在市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的指挥下,采取有力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确保力量到位、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强制执行省定政府指导价格。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