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由于现行法规滞后,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环节存在较大漏洞和违法黑窝点隐蔽等原因,近一时期,我省部分地区生猪等畜禽注水和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有害畜禽肉等违法行为有所抬头。部分市、县定点屠宰企业内的检验检疫机构形同虚设,根本不进行检验检疫,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肉品安全直接影响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全面落实我省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部署,各市(地)要开展以严厉打击制售“注水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的肉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的“牵头”和“抓手”作用,组织商务、畜牧、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坚决取缔私屠乱宰窝点、畜禽注水窝点、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有害畜禽窝点,严厉打击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加工销售注水病害畜禽肉行为。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不法行为要立案侦破,快办快结,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私屠、注水专业村以及肉类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宾馆、饭店、食堂等地方进行集中整治。
二、全面开展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各市(地)商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现有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严把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查关,不具备检验检疫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有条件但不认真进行检验检疫的,取消定点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要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严格监督管理,重点规范屠宰和肉品检验检疫行为。要严格生猪等畜禽进厂制度,未经检疫、注水和来自疫区的生猪等畜禽一律不许进厂,并切实保证生猪等畜禽屠宰前静养时限,杜绝屠宰注水生猪等畜禽行为。要严格畜禽屠宰程序,开展“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测,严格肉品检验制度,对于注水肉、病害肉等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达国家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三、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作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各市(地)畜牧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驻场对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畜禽入场前,动物检疫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厂上市。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要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各定点屠宰企业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抗拒动物检疫员进厂实施检疫。要加强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的管理,严厉查处假印章、假票据。检疫印章的保管和检疫票据的购买、发售和使用应由专人管理,认真负责,对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畜禽屠宰、检疫、销售过程中发现有使用假印章、假票据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侦破,将其绳之以法。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卫生条件的审核,督促屠宰企业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做好屠宰企业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
四、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商务、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责,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宾馆、饭店和食堂必须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严格证章管理制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进货渠道,加快推进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假行为。
五、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深入到社区、乡镇、村屯的食品安全宣传网络和监管网络,探索建立肉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当前要广泛发动广大农民、社区居民监督举报制售“注水猪、病害肉”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遏制制售“注水猪、病害肉”不法行为的抬头。
加强肉品安全整治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落实我省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肉品安全整治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把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集中联合整治,使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肉品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商务、畜牧、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要落实好省直各厅局的有关部署。
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打击“注水猪、病害肉”违法行为和肉品安全整治情况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上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安全监察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