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豫政办 〔2010〕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豫政办 〔2010〕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8 16:29:30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3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河南省重点农产品出口合作备忘录》和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促进和扩大食品农产品出口,推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我省由食品工业大省向食品工业强省转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 〔2010〕40号
发布日期 2010-04-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河南省重点农产品出口合作备忘录》和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促进和扩大食品农产品出口,推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我省由食品工业大省向食品工业强省转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动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动我省示范区建设对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示范区建设,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我省食品农产品符合国际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农产品总体质量水平;有利于改变我省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状,实现土地的连片种植和集约化养殖,实现生产基地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种植养殖,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有利于突破食品农产品出口瓶颈,带动我省农村种植养殖、饲料加工、包装、农兽药生产、物流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产品增值和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同时,通过对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行全封闭、无缝式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内出口食品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问题,进而有效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主体,以区域特色农业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创新机制,调整结构,对示范区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农产品出口稳步增长,确保农业外向度持续提升,确保农业竞争力不断增强,持之以恒地推动示范区建设。
 
  二、示范区的发展模式和建设目标
 
  (一)发展模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积极探索示范区的发展模式。可以按照“公司+基地+标准化”的模式,大力发展出口食品农产品基地,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先进管理水平的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示范区;可以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为主、全面参与”的区域化管理模式,在县(市、区)打造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示范区。同时,要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凡有利于示范区科学、健康发展的模式,都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示范区的建设目标。一是加快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联席会议确定的河南雏鹰等30家示范区的建设步伐,确保2年建成,并达到各项建设标准。二是力争5年内,我省示范区总数达到100个,每年由示范区生产的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总货值突破15亿美元,占全省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额的50%以上。三是5年内通过示范区建设,力争培育3—5家出口超过8000万美元、10家出口超过4000万美元、20家出口超过2000万美元的大型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逐步形成特色鲜明,规模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优势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和产品加工区域。
 
  三、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要求
 
  示范区建设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与质量安全相关的各种体系。
 
  (一)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控制体系。要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农药、兽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和我国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在示范区内使用,示范区用药必须全部来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农业投入品。同时,要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要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督检查,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的行为,逐步建立农业投入品“产、供、销、用、检”全过程链式管理机制。
 
  (二)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整理,逐步建立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的全过程可追溯体系。以出口企业为主体,在产地环境、种植、养殖、农业化学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疫病控制、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出口各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以经营企业为主体,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采购、储运、销售等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
 
  (三)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广泛开展道德、法律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制定失信行为举报、诚信信息甄别、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守信企业鼓励和失信企业惩戒等制度,逐步把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建立示范区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定期评价、发布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对因失信造成出口食品农产品被国外通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示范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
 
  (四)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依据国际标准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标准、规程,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出口食品农产品标准。鼓励引导开展质量管理、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控评估预警控制体系。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监控检测,收集、汇总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其他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农药、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止事件的蔓延和控制影响。
 
  四、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示范区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强化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相关人员的培训,努力扩大食品农产品出口。
 
  河南省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我省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省商务厅、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会同农业、畜牧等部门研究制定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对示范区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建立健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示范区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全面推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建立出口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制定出口示范食品企业、河南特产食品的标准和认定办法。省农业厅负责出口农产品种植和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负责指导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负责农药残留及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负责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和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省畜牧局负责动物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疫病的检测、控制;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兽药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开展兽药残留监控。省林业厅负责对出口果品、林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定期调查分析出口果品、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责组织推进出口果品、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负责果品、林产品产地环境监控。省工商局负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商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法加强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省质监局负责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制定河南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标准,提高采标、制标的数量和水平;负责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完善质量信用与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对我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分析。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级财政设立的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向示范区建设倾斜。
 
  示范区所在县(区、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示范区建设工作小组,统一协调示范区建设工作。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