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产品出口,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起草了《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对《办法》的理解和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办法》的研究制定主要基于如下背景:
按照《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行动计划》(渝委发〔2019〕22号)和《重庆市扩大农产品对外贸易工作方案》(渝农改〔2020〕2号)精神要求,需制定《办法》予以落实。其中《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开展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出口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和壮大农产品进出口企业”。《重庆市扩大农产品对外贸易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产品出口‘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年度评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19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界定了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以及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的主体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申报条件。明确了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
第三部分为认定程序。明确了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对通过认定的优秀区县、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将给予的相应支持。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时限、方式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出台之前市农业农村委与重庆海关共同确定的示范基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管理主体。明确“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共同开展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二)明确认定周期。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均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
(三)明确申报标准。申报优秀区县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保障措施、较强的集聚效应、引领作用、完善的质量安全体系和良好的带动能力等六个方面的条件。申报示范基地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业特色鲜明、出口导向性强、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带动能力较强等五个方面的条件。申报示范企业应达到规模效益突出、企业信用良好、企业管理规范、产品竞争力强、带动效果明显等五个方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