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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章和标志牌工作的通知(川商秩〔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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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8 02:18:23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220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1〕9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现将我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秩〔20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1〕9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现将我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清理整顿屠宰企业
 
  各地商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换证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办法》和《规划》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对本地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即:A类)和小型屠宰场点(即:B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换证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例》、《办法》、《规划》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和省、市(州)规划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关、停、并、转,取消其生猪屠宰资格。严格控制总量,进一步压缩定点屠宰企业数量,没有一定压缩数量的市、县,原则上不再审批定点屠宰企业。
 
  二、严格审核,确保换证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本地压缩定点屠宰企业规划,通过审核换发证,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强化审核换证的责任意识,严格把关,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切实将审核换证工作抓紧、抓好。重点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以及小型屠宰场点在基本条件、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屠宰工艺要求、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检疫检验等方面,按照《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标准》要求(见附件1),进行逐项进行审查。按照《办法》和《规划》要求程序,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并征求省商务厅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换证统一编码管理工作
 
  商务部统一制定了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统一编码,编码是我国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包含小型生猪屠宰点)定点屠宰资格的统一代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通知》(商秩字〔2008〕6号)和《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以上文件已转发)要求,该代码应印制在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上,并将在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用于识别、检索代码。定点屠宰代码A为定点屠宰厂(场);B为小型屠宰场点,由9位数码组成,第1位为A或B,第2、3位数---省级代码,第4、5位数---市(州)级代码,第6、7位数----县(市、区)级代码,第8、9位数----企业序号。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商务部规定式样和编码,在换证工作中及时收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认真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对合格企业进行编码和换发相关证章、标志牌。并登录商务部全国屠宰行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tzglsczxs.mofcom.gov.cn)报送A类和B类换证情况、整改、取消企业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我省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四、组织检查,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已经开展了A类企业换证工作的地区要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尚未开展A类换证的市(州)(成都、乐山、德阳、宜宾、雅安、甘孜、阿坝)要抓紧工作,按照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川商秩〔2010〕11号)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同时要认真做好B类企业换证工作。全省在4月30日前完成B类换证工作。省厅将组织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交叉检查,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并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2011年4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换证B类工作总结,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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