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漯河市200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漯牧[2009]99号)

漯河市200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漯牧[2009]9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8 09:59:13  来源:漯河市政府  浏览次数:2726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以瘦肉精整治为重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瘦肉精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公开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仍有个别养殖场(户)和生猪经纪人受利益驱动,在生产和经营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漯河市畜牧局
漯河市畜牧局
发布文号 漯牧[2009]99号
发布日期 2009-07-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畜牧局、经济开发区农委、局属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200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附:1、漯河市 200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漯河市畜牧局“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以瘦肉精整治为重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瘦肉精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公开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仍有个别养殖场(户)和生猪经纪人受利益驱动,在生产和经营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落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强化法规宣传,增强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加大监督检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事件,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得到根本遏制,饲料生产、养殖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确保全年“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阳性检出率控制在1 %以下,“瘦肉精”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结案率100%,严防“瘦肉精”中毒事件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自律意识差、生产不规范的规模生猪养殖场(户)。
 
  (二)诱导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生猪经纪人。
 
  (三)生猪检疫出证不规范、以致无法溯源的行为。
 
  (四)未进行“瘦肉精”检测而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行为。
 
  (五)兽药、饲料经营市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量。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饲料管理部门负责对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的监督检查;兽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门店和规模养殖场用药情况的监管,建立和规范用药记录;质检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企业和无公害基地猪场饲料、饮水、尿样的监测抽检和外调生猪“瘦肉精”的委托检验工作;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落实凭“瘦肉精”检测阴性证明办理外调手续,做到有记录、可追溯,并建立健全生猪经纪人档案,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登记教育和监管,确保外调生猪不出问题。 要充分发挥我市动物卫生监督队伍的力量和作用,推行产地检疫员“一岗双责”制度,明确产地检疫员承担动物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双重责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力推行出栏前“瘦肉精”检测制度,生猪出栏前“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出栏上市,不得开具检疫证明。
 
  (二)加强监测检验。市畜牧局将根据抽检计划加大对供沪、京、穗、深等地的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加工企业、省级龙头肉类加工企业的监测监管。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追究制,规范抽检、检验行为,确保抽检样品的真实性。 要制定具体的检测实施方案,明确监测的对象、进度、责任人及工作措施。各县区畜牧局要重点加大中小型养殖场户、易发多发区域的监测监管,重点落实好产地检疫员 “一岗双责”制度,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生猪出栏前“瘦肉精”自检措施,自检面必须达到100%,养殖场户自检率不得低于2%。
 
  (三)加强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积极监督养殖场户、生猪经纪人开展外调生猪检疫前的“瘦肉精”试纸条快速检测,杜绝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尤其是加强对拼装车载生猪的“瘦肉精”检查,要建立外调生猪拼装车检疫证发放记录,完善检疫登记手续,规范检疫票证出具行为。具体办法是由市质检机构向养殖场户以成本价提供或推荐瘦肉精监测试纸条,由养猪场户在产地检疫员监督下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产地检疫员向养猪场户开具“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证明上由产地检疫员和养殖场(户)主共同签字,凡未进行“瘦肉精”检测的生猪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养猪场户在出售生猪时将检测证明交与经纪人。生猪经纪人在出境报检时,要向检疫人员出具所收购生猪的“瘦肉精”检测证明,检测证明一场(户)一份,保证所收购生猪批批检测。检疫证存根附检测结果一并保存。重点供沪、供广、供深外调生猪,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直接出证。
 
  (四)加强源头控制。重点加强对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生猪经纪人等从业人员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对使用“瘦肉精”危害性的教育。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以县为单位,对生猪经纪人进行登记造册,督促生猪经纪人建立购销台账,实行生猪经纪人承诺制度;要加强对供沪、京、穗、深等地养猪企业的备案管理,实行“一对一”驻场监管。
 
  (五)加强案件查处。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尤其是对大案要案严打重查重罚,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要拓宽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对于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市局决定设立总额5 O00元的举报奖励资金,市局设立的举报电话是:0395--3139751。各县区都要建立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建立健全快速核查机制。要继续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即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国家公务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法必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增强广大养殖场户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大案要案实行联合稽查、联合办案,形成案件查处的强大合力。
 
  (六)加强处罚力度。要建立瘦肉精问题黑名单制度,将瘦肉精阳性检出的养殖场户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所有项目资金支持资格,属无公害产地、产品的取消其资格,并通报县区政府和畜牧部门;防检疫工作人员因监督不力在市、县重点监测中连续发现两次阳性结果的,取消防检人员资格。对瘦肉精问题屡禁不止或被农业部及外埠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停止供应三个月的检疫票证,视其整改效果再予恢复,并列入畜牧系统黑名单,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调减其项目资金支持,同时通报县区政府。
 
  (七)加强经费保障。瘦肉精专项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公益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区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资金支持,落实瘦肉精检测经费,增强瘦肉精检测范围和频率,保证监测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八)加强应急管理。要根据“瘦肉精”问题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完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反应迅速,处置果断的应急体系,能迅速、科学地处置突发“瘦肉精”事件,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九)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对人体的危害。印发相关法律法规和瘦肉精的危害等宣传资料到生猪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经营户、生猪经纪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打击瘦肉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自觉抵制瘦肉精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对使用瘦肉精不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形成全社会参与和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责任追究。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真正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突出抓好。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瘦肉精监管责任制,将监管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要切实落实生产经营企业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建立违法案件督办、查办责任制,确保违法案件的查处;要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瘦肉精问题发生,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对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漯河市畜牧局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京安
 
  副组长:王  栓 张凌波  李扬 江孝成  薛金平
 
  成  员:饲料科、质管科、兽医医政科、畜牧科、质检中心负责人,动物卫生监督所明确一名副所长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 张凌波
 
  副主任:安利民 李铁山
 
  联系人:安利民
 
  联系电话:3139751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生猪屠宰与瘦肉精监管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