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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消毒监督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函〔2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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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7 10:39:44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30
核心提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高我县公共餐饮用具的消毒合格率,有效防控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公共餐饮具消毒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政办函〔2007〕45号
发布日期 2007-10-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高我县公共餐饮用具的消毒合格率,有效防控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公共餐饮具消毒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宾馆、饭店、饮食摊点、排档及各类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其餐饮用具供客人、师生及幼儿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所有餐饮具必须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

  二、凡因条件限制不具备餐饮具洗涤消毒及保洁场所、设施,或因消毒保洁设施不全、餐饮用具消毒效果监测不合格的餐饮单位,应通过改善自身设备条件或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专业公共餐饮具洗涤消毒单位的消毒餐饮用具,以达到卫生质量标准。

  三、开展公共餐饮用具洗涤消毒业务的单位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证上岗。从事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配送的企业,配送人员、车辆等应符合餐饮业卫生标准,人员应定期体检,车辆等应定期消毒。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餐饮用具的监督监测工作,对餐饮具不进行消毒或消毒效果监测不合格的单位或业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公共餐饮用具集中消毒业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测,确保餐饮用具消毒合格出厂。在日常生产监督监测中如发现不合格的餐饮用具,要从重处罚。

  六、县城管、工商、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及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抓好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为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做出贡献。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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