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以香蕉为重点的水果流通工作的通知(崇政办发〔2009〕128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以香蕉为重点的水果流通工作的通知(崇政办发〔2009〕1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5 09:24:55  浏览次数:1145
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间,受冰雪、寒潮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区香蕉销售遇到极大困难,运销阻塞,价格下跌,果农受损。为加快我区香蕉等水果运销,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崇政办发〔2009〕128号
发布日期 2009-11-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段时间,受冰雪、寒潮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区香蕉销售遇到极大困难,运销阻塞,价格下跌,果农受损。为加快我区香蕉等水果运销,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运输补贴,促进香蕉销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财政拨出专项资金补贴香蕉运输。2009年11月20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对运输广西香蕉到区外的车辆,汽车运输20 吨以上的每车补贴500 元,10—19 吨的每车补贴300 元,铁路运输按运价的10%补助。自治区在全州等北运公路出口处设立运费补贴办事处,运输车辆凭收购点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货运单领取。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一政策的宣传贯彻,确保落到实处。
 
  二、协调交通运力,确保运销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香蕉等水果的运力协调工作,实行铁路公路联运,确保果品货运畅通。特别要加强铁路运销,减轻公路阻塞造成的压力。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货源集成、中途转运、站点装卸、途中保温等环节的衔接工作,确保果品快速、安全、高效运达销区。
 
  三、加强技术指导,搞好保温防冻。各县(市、区)要组织工作组帮助蕉农切实做好果品保温防冻的指导工作,加强保鲜贮运,防止香蕉因低温导致后熟困难。要组织人员深入产区指导服务,组织产销业主准备充足的覆盖物品,为运销车辆加盖保温,推广保温运输。对未采收的水果要抓好覆膜防寒技术、果实套袋和留树保鲜技术的推广,提高果实品质,确保生产安全。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香蕉等水果的应急保鲜,并积极联络北方仓储设施业主,抓好北运产品的保鲜备货工作,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销售效益。
 
  四、积极开拓市场,争取销售主动。各级商务、供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开拓工作。组织主产区的商务、供销、协会等流通组织或生产大户到消费水平较高,货源集中度低的销区开拓市场,培育、扩大消费群体。特别要注重开拓西北、东北市场,努力突出广西、崇左品牌。要抓住消费旺季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展销活动,促进水果流通。要努力搞活区内市场,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对香蕉等果品的营销摊点陈列要放开管理,方便购销。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为香蕉等果品销售经营户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五、引导结构调整,减少集中上市。农业、气象等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本地香蕉等水果生产的自然条件和全国市场的供应格局,努力错开与其他主产区的上市时间,抢占市场空档,提高产品价格。要依托自然条件,科学指导熟期前移,减少越冬数量和集中上市,减低自然和经营风险。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抓住时机,加快水果产业结构调整。要做好产业产品发展规划和市场信息发布,引导果农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水果种植结构,积极发展优势特色水果,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六、加强市场监测,全面谋划促销。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反思经验教训,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今冬明春香蕉、柑橙、冬菜等农产品的销售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崇左市今冬明春农产品应急销售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促进今冬明春农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农业、商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农超对接、连锁经营、产品配送新型流通方式,建立现代流通业态,提高流通效率。要切实加强网络销售、观光销售等各种工作,促销产品。
 
  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反馈,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流通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给崇左市今冬明春农产品应急销售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要抓好促销成功经验和典型宣传,交流经验,营造氛围。要不断优化服务,引客上门,形成流通高潮,促进农产品顺销价扬,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销售 流通 价格 水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