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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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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5 09:15:54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15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定于2011年2月至3月底前对全省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琼农办〔2011〕22号
发布日期 2011-0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饲料生产企业、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定于2011年2月至3月底前对全省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年12月以前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及《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备案提供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1)。
 
  、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饲料检化验人员(2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主要产品标签复印件。
 
  、主要产品常规自检报告书,未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须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及本年度委托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配合饲料(含单一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填写《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2)。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饲料检化验员(2名)、中控工(2名)、设备维修工、锅炉工证书及2010年锅炉安全测试合格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主要产品常规自检报告书,未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须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及本年度委托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
 
  、主要产品标签复印件。
 
  (三)动物源性饲料(鱼粉)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填写《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3)。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饲料检化验人员(2名)、机械维修工、锅炉工证书及2010年锅炉安全测试合格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主要产品常规自检报告书,未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须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及本年度委托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
 
  、主要产品标签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
 
  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省农业厅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并按30%的比例对备案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停产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不按规定上报饲料统计报表的、明显存在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限期达标。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暂缓备案,2年以上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按规定注销其饲料生产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执行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制度,是饲料法律法规赋予行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规范和促进企业发展,确保行业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饲料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认真对照饲料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并按照通知要求,指定专人做好备案材料上报工作,确保备案材料齐全、真实,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经核查发现备案材料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厅将予以通报。请各企业务必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并将年度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于3月31日前送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省政府大楼13楼1306室;联系人:吴小杜;联系电话:65350395;邮箱:wxd333333@163.com)。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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