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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玉政办发〔2007〕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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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2 10:25:26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86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12月在全市范围
发布单位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玉政办发〔2007〕197号
发布日期 2007-09-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使这次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 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着力解决一些影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质监、渔牧兽医等部门配合)。到2007年12月底,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不使用违禁农药;蔬菜基地、市场平均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7%以内(定量检测数据);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1.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引导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净化产地环境,强化源头控制,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安全生产,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并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优产品认定上取得新突破。

  2.强化农业投入品以及种植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销售监管力度,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培育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农资放心店。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开展全市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为加快推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打下坚实基础,支持、鼓励和指导生产基地、农贸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测,防范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追根溯源。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严防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实施农产品标识推进计划,推广产地编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产品营销品牌化。

  4.做好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和认证工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大良好农业规范(GAP)系列国家标准的实施力度。结合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

  (二)水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渔牧兽医部门牵头,农业、工商等部门配合)。到2007年12月底,全市水产品氯霉素和生猪“瘦肉精”检出率分别为零;规模养殖场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1.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养殖生产过程。扶持一批无公害畜牧产品及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以罗非鱼、生猪、肉鸡等优势产品、出口外销产品和名特优产品为重点,选择生产条件较好、积极性较高的龙头企业、养殖大户、行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建立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开展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工作。组织和指导示范区(场)按照无公害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无公害产品基地条件的要求,进行产地环境和生产设施的改造,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低残留或无残留的投入品,杜绝使用违禁药物,规范养殖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开展水产畜牧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水产养殖重点检查养殖企业(规模场、户)养殖过程是否存在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南、孔雀石绿、已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畜禽养殖重点检查养殖过程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检查水产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场、户)是否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3.开展水产畜牧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着重开展以查处禁用兽药为重点的兽药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和“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的饲料专项检查。

  4.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监督管理者、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和技术指导。

  (三)生产加工食品和有关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质监部门牵头,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到2007年12月底,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00%开展无证查处,基本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水泥、化肥等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1.开展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进一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特别是传统特色食品的市场准入,对达不到质量卫生基本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制假窝点要坚决取缔。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食品加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2.开展重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继续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重点加大对酒类、乳制品、饮料、肉制品、水产品、米粉、儿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以及农资、建材等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检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次数,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各类产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建立完善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促进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3.开展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建筑钢材、水泥、人造板、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以及涉及化肥等农资产品。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根据我市的情况要着重抓好人造板、水泥的集中整治工作;加强全市复混肥生产企业的监管,到今年12月底,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

  4.集中抓好玉州区城西街道、容县容州镇两个自治区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试点工作。加大对食用油、桶装饮用水等产品专项整治的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尽快申报生产许可证。力争在今年底前玉州区城西街道、容县容州镇食品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10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工商部门牵头,发改、卫生、质监等部门配合)。到2007年12月底,实现县城以上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周边商店进货途径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和学校。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1.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重点查处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2.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关于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准入条件的规定,对申办食品、药品及其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严格按照国家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对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3.建立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逐步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格局。

  4.继续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继续抓好绿色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

  5.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落实行政村食品安全负责制,建立以农村基层组织力量为主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度,在农村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发挥农村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作用,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网。

  6.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切实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等制度,规范经营者自律制度。严格监督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等自律制度。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自己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退市制度。销售者对生产者通知、自己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依法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并将退市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涉及范围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餐饮消费安全整治(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到2007年12月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1.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对餐饮业及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行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落实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除对冷冻米面食品、婴幼儿奶粉、饮用水、熟肉制品、冷冻饮品、酱腌菜进行抽检外,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风味食品、年货食品的抽检,及时处理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2.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非法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及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和餐(饮)具不消毒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农村群体性聚餐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农村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市“三会一庆”等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保证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

  3.加强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的指导和监管。因地制宜地对农村红白事宴席等50人以上的聚餐推行报告和指导制度,开展对农村“土厨师”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管。加大对经营者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周边商店进货途径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和学校。

  (六)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由药监部门牵头,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到2007年12月底,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100%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1.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整顿药品生产秩序,重点加强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加大跟踪检查力度,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工艺组织生产。组织生产企业开展生产工艺、质量保障体系的自查,继续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进一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督管理。

  整顿药品流通秩序。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药品质量、经营资质、采购渠道、储存销售、采购销售纪录情况、分类管理等情况和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域销售、药品供应商假借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以及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的情况、药师到岗情况等,着力查处挂靠经营、出租和变相出租柜台、超范围经营以及“走票”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在今年底前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流通流向的动态监控。

  开展农村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农村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的清查工作;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取缔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农村药品的“两网”建设;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创建“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建设为重点,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保证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

  整顿药品广告市场秩序,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广告依法处理、严厉查处。

  2.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国家重点监管企业、自治区级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企业和被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

  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继续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劣医疗器械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要依法逐出市场。同时,抓好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规范管理。

  (七)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由商务部门牵头,渔牧兽医、发改、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到2007年12月底,县城以上实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乡镇屠宰实现“三不落地”。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2%以上;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1.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的定点屠宰工作。开展家畜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实行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行加工和流通环节。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继续实行举报私屠滥宰病死猪奖励制度。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家畜屠宰加工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深入开展家畜屠宰场(点)“清洁工程”。强制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上市销售肉品需同时具备“二章二证”,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检验检疫部门牵头,农业、商务、海关等部门配合)。到2007年12月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以及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

  1.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

  2.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查,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

  4.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对货证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出口;对发现问题的进出口企业、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报检、代理报检企业要依法严惩,存在违规问题的坚决列入“违规企业名单”上网公布,暂停出口,视情况严重程度直至取消其报检注册登记;对发现问题的免验企业和“绿色通道”企业,立即取消免验资格和“绿色通道”待遇。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9月28日前)。主要任务是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广泛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和检查验收办法,对专项行动进行具体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29日~10月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月21日~12月15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6日~12月25日)。市政府将根据各级各有关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控制依照有关法律和《特别规定》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及时督促检查。要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允许以“优化发展环境”之名变相阻碍正常的行政执法,更不允许挂牌保护。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区)和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各级政府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和市各专项整治组要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5天内,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联系人:司建伟,联系电话:2850889,传真电话:2806029。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结合玉林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以及针对当地突出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集中制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地方标准并建立相关标准体系。要建立健全存储、运输、批发、销售等环节经营管理规范及屠宰加工行业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入网工作,逐步建立食品企业动态情况档案,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要及时公布制假售假失信企业“黑名单”,金融、电力等部门要限制不法企业和有关经营者的信贷和电力供应。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为载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鉴别假冒伪劣食品的基本方法和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尤其是要提高农村食品从业人员和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素质。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宣传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弘扬正气,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质量法制意识。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在专项整治期间,各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四)加强沟通,及时报送信息。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凡有重大情况必须随时报告,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要求每月27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以书面材料(盖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地址:min2373@126.com)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单位报送的材料数量、质量情况。

  (五)督查推进,保证任务落实。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层层派出工作组,重心下移,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防止专项整治行动走过场,推动工作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乡镇要派专人成立工作站组织专项整治。今年底,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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