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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0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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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2 10:28:15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1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玉政办发〔2007〕111号
发布日期 2007-05-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按照国办发〔2006〕40号和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要求,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再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政企分开后,把种子生产经营推向市场。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人员安置是改革的难点,必须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方案。我市除北流市、兴业县、福绵管理区外,现有的市级和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等5家种子公司始建于1978-1979年,这些种子公司成立后为农业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广良种、提高粮食产量、实现“吨粮市”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分流,对在职在编人员,经同意后可以连人带编划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单位、含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自谋职业安置费;对继续留在改制后的种子企业的人员、辞退人员或其他人员,要按照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和办理社会保险等。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企分开剥离出来的国有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经过严格清产核资,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使其形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对原正常生产经营、有净资产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存量资产评估后,可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由剥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的种子企业员工以出资认股的形式,重新组建成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种子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性质的骨干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聚集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做大做强种子产业。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管理日常工作的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站,稳定管理队伍,共同构建完整的种子管理服务体系和种业信息服务网络。目前,我市市级和各县(市、区)都已有种子管理站,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单位定级、人员定编和经费供给问题。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各级种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种子管理工作是一项行政执法与种子业务技术相结合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

  3.强化保障措施。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站的“三定”工作,配齐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同时,要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外来的种子企业与本地的种子企业同等对待,彻底消除影响公平竞争的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禁止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质量不合格的种子,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民正确选用种子,发现经审定的品种已不适应或存在有难于克服缺点的,及时上报自治区发文退出。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和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对种子市场监管的职责,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要加快建设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分中心,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认真落实国家种子质量标准,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范标签标注内容。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查处,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四、步骤要求

  (一)学习动员,建立机构(2006年12月―2007年1月中旬)。要通过组织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上来。为确保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能顺利推进,市和县(市、区)要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编办、发改、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农业、工商、法制、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市、县(市、区)两级要从农业、编办、人事、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抽人,分别组成三个工作小组负责本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工作。一是文秘工作小组,负责改革进展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改革工作有关情况的上传下达等工作;二是政工人事工作小组,负责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的宣传、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职工思想教育、人员安置、以及种子管理机构定编等工作;三是清产核资、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组织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移交等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1月下旬)。市、县(市、区)农业局要组织力量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和企业的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方案,各县(市、区)要分别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和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部门配合,精心实施(2007年2月―2007年6月中旬)。市、县(市、区)要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政府批准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确保6月中旬基本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任务。农业部门要认真规划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清产核资、摸清底数,提出处理和移交意见;国资监管部门要及时接收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编制和人事部门要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编制和国有种子公司应安置到种子管理机构、农技推广部门人员的入编与安置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种子企业被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等问题;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大力度扶持种子产业;农业、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对种子市场和种子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总结,巩固成果(2007年6月下旬―27月上旬)。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各项任务要在2007年6月中旬基本完成。实现政企分开等目标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于2007年6月底上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同时,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地区: 广西 
 标签: 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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