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06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府办[2006]54号)

2006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府办[2006]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22:14:21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29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及市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江门市人民政府主要考核目标的通知》(江府督[2006]1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现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6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区,各有关单位将专项整治情况于2006年12月5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该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及市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江门市人民政府主要考核目标的通知》(江府督[2006]1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方针,采取突破重点、全面推进、整治和规范并举的方法,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继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源头治理;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的食品药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的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肉联厂、厂企集体食堂、无证照小作坊和无证照小食店为重点对象,以肉制品、水产加工品、调味品、植物食用油为重点抓好产品的质量监控,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通过整治,使城乡蔬菜农药残留阳性检出率进一步下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抽查合格率达85%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持证经营达80%;地级市农贸市场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达到100%,县级达到80%以上,中心镇达到50%以上,市场食品检测面进一步扩大;对全市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

    1、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等整治,有效遏制农村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卫生、工商、经贸、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

    2、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扩大监管覆盖面。此项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强对种养殖环节及污染源头的监管和治理

    1、开展对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基地中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采购、使用记录的专项检查,加大禁用药物滥用的监管力度。此项工作由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2、根据2005年农业、海洋渔业部门提供的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此项工作由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3、在取得无公害认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实施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实行每日抽检,抓好质量安全跟踪管理。此项工作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

    4、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因非农业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农业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

    1、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纪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制售假劣食品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取缔制售假劣食品窝点。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卫生、工商、经贸、公安等部门配合。

    2、对28类食品的准入展开全面检查,对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督促其整改,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要退出市场。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此项工作由工商、质监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食品流通经营秩序

    1、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小店铺和流动摊点为重点,做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整治,认真开展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结合12315举报网络,对无照经营食品和

    经销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大力加以整顿。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核查。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

    2、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为重点,着重检查糖果、糕点、酒、饮料、营养保健品及各种儿童食品等,严厉查处利用节日推销过期劣质食品、发布虚假广告夸大食品功效、将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当作赠品赠送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质监、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

    3、继续推进市场食品准入工作,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购销台帐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销售承诺制度等,把好市场准入关。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管理办法。要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此项工作由工商、经贸部门负责。

    4、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管,对全市屠宰场、屠宰点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经贸部门负责。

    (五)加大食品卫生整治力度

    1、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重点是做好工厂、工地集体食堂的专项治理工作,做好学校食堂的核查工作,摸清辖区内工厂、工地食堂的基本情况,全面整治管理不善的工厂、工地食堂。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2、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力度。推进餐饮业、学校集体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责任制度,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3、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在2006年8月底前,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 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六)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1、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以台山、鹤山为试点,遵循先点后面、统筹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市推开。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的责任安全意识,督促企业加强企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建立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的警示和惩戒作用,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2、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启动部门间信息监测及通报的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3、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江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相关部门要确定各级事故应急责任人,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对延误事故处理时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积极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回访督查制度。此项工作由监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以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为重点整治区域;以社会专科门诊部,监管信用程度低、违法违规纪录多的单位、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以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疫苗、麻醉精神药品、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调节血糖保健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为重点整治品种;以制假售假、无证经营为重点整治行为,围绕"打击制假售假、取缔非法经营,规范生产、使用、经营"三个方面,结合"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的专项整治,抓好药械、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的日常巡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械、保健品、化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大力度,开展药品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药品监管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开展以下九项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1、规范医疗机构用药专项监督检查。严查医疗机构特别是社会专科门诊部非法分装药品、以普通药冒充特效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和使用过期失效药械的违法行为,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未经许可配制制剂、配制未经许可的制剂或未经批准从其他医疗机构购用制剂。对基层医疗机构中承包经营的专科、专家门诊,检查其用药是否由医院统一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

    2、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秩序专项监督检查。加快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实施GMP的进度,努力提高和保障中药饮片的质量。切实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加大日常针对性监督抽验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和违法违规分装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支持和鼓励优质企业、名优产品的发展壮大,推进中医药名市建设。  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3、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对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如骨科器材、心脏辅助器材等,重点检查其购进的渠道、记录、验收、使用情况,有无使用无注册证或使用伪劣的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对购进和使用数量不符的要查清其来源,违法的要依法查处。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4、无证经营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捣毁地下批发药市,主要检查各类商业网点(包括杂货店、副食品店、超市、保健品店、性用品店等)有无无证经营药械、保健品及其它非法经营活动。开展调查、摸底、掌握非法药品交易信息,捣毁各类非法的药品交易窝点。行动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经营少量非处方药药品的初犯单位,责令其当场取缔,免予行政处罚;对经营药品品种较多,货值较大,特别是存在销售假劣药品或屡犯的单位,将依法立案查处。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5、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对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网上监控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保证特药"一针一片"都受控,杜绝流入非法渠道。同时,对美沙酮药物维持疗法试点工作中使用盐酸美沙酮口服液的配制、存储、使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将使用美沙酮口服液的戒毒机构和美沙酮药物维持疗法试点单位纳入特殊药品信息化网络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管得住,用得上".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负责。

    6、药品购进渠道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生产企业原料药购进、投料、生产、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检查,从源头上把住药品质量关;检查医疗机构和药品批零企业重点进药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无证企业或个人手中进药的情况,有无未经批准异地设库经营或挂靠经营,有无为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7、未经批准生产保健品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活动主要针对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卫生部公布的涉嫌添加化学药品的保健食品,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保健品专卖店等,重点品种为调节血糖类和壮阳类保健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8、特殊用途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切实加强化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重点抓好化妆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专卖店)、药店和美容美发店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无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套用卫生许可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无证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特殊化妆品卫生安全,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9、药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药监部门加强对药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以工商部门牵头的联合整治格局,提高媒体的自律性。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媒体,工商部门要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宣传部门负责。

    (二)从源头把关、强化终端监管,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1、继续监督实施药品GMP、GSP认证工作。今、明两年的年底分别是医用气体厂和中药饮片厂监督实施GMP的最后期限。我市尚有1家医用氧厂和8家中药饮片厂未通过GMP认证。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建立GMP改造进度表,实时掌握改造动态,及时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加快推进监督实施GMP的步伐。继续巩固扩大认证成果,加快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步伐,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后的日常监管体系。

    2、规范医院配制制剂的管理,提升医院制剂的质量标准。结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和医院制剂品种再注册工作,严把制剂准入门槛,规范和提高制剂品种质量标准。从人员、机构、厂房、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规范制剂室的管理。

    3、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库药房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完善与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按照《江门市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完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镇级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全面推动社会门诊、民营医疗机构和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库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管理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相结合,到2006年底各市、区70%以上农村卫生站(所)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4、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度。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日常检查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理归档,并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实行动态管理,促进企业自律。

    5、继续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纳入医疗机构的年终考评内容。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知识及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让不良反应监测的意识深入民心,让不良反应的监测网络铺得更深更广。不断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例数和质量,争取2006年度药品不良反应上报例数达800至1000例。

    (三)关注农村,努力推进农村药品监管网和供应网建设。

    1、构建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工程。结合农村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督,逐步建立起覆盖市、区、镇、村的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以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力争在2006年内实现药品监督网覆盖全市95%以上的行政村。通过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加大打击假劣药品和游医药贩工作力度,防止广大农民成为"消废者",确保用药及时、安全、有效。

    2、进一步培育农村药品供应网。把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村零售药店、卫生站药柜的管理和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大力推行连锁超市、放心药店下乡进村连锁经营,争取2006年内全市95%以上的行政村具备药品供应点(柜),基本实现全市农村药品供应充足、方便快捷、货源合法、质量合格。

    3、深入农村,宣传药品管理法和安全用药知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农村普法工作,利用多种手段,组织宣传小分队进村入户,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药品消费维权意识和科学用药常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到各市、区,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6月至11月):按照方案要求, 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市政府将于年底组织对各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各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经贸、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监、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增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各市(区)、各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天内,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区要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经费投入问题。要尽快出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明确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各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的抽检工作;要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互相推诿或重复执法,有需要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维权、自律和服务功能,并充分利用综合监督资源,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地区: 广东 
 标签: 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82) 法规动态 (2920)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2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