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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8〕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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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21:27:25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11
核心提示: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发布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韶府办〔2008〕310号
发布日期 2008-12-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

    市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程,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目标任务是:从2008年起至2011年,用4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72.8097万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组织领导

    围绕"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的目标,为加强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志才为组长的韶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保证工程建设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各县(市、区)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列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确定县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确保达到省要求的财政资金投入量。同时,积极引导受益群众筹资,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融资,加快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受益户积极投入、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四、工作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参照基建工程管理。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任务。

    (一)简化工程立项、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项目分散。为加快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在项目审批中,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不涉及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环保部门核准环评表;发改、水利部门对工程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予以简化或合并审批程序。

    (二)简化工程招投标程序和环节。

    工程招投标要简化程序和环节,缩短招标时间,以经济报价为主进行评标定标,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招标工作。对已经审批立项和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在进行初步设计的同时,可同步开展施工招标工作。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按照《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工程所需的主要供输水管材和设备实行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土建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超过50万元的,应当进行招标;土建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招标。

    (三)加快工程施工进度。

    各县(市、区)政府、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乡镇政府,要加强协调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技术指导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工程完工计划安排,并监督实施。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打破常规,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鼓励提前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五、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要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直接责任人。要求每项工程落实一名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挂钩、一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行政负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对未能按时完成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为全面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督导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监督,确保工程建设有序顺利开展。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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