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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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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14:58:09  来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3817
核心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1-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能。2009年,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前后,为了满足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需要,我局先后制发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着重对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进行了规范,有效地指导了全系统依法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但是随着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开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意见》和《若干规定》两份文件已不再适应现阶段许可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增强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我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27日,请将相关意见反馈至:spc@gdgs.gov.cn 邮箱。感谢您的参与,我局将认真研究您的意见,完善相关规定。   附件: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一)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三)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仅由其分支机构执《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原则。

  实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再申办营业执照。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和权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工作。新设食品经营企业属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应当先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工商所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并予以公告。

  东莞、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分局和其它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的工商分局,由该分局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广州、深圳、佛山市顺德区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分别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决定。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符合的条件

  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与有毒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的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2.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4.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5.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1.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不得用药灭鼠;

  2.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3.经营散装食品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大中型商场、超市设置更衣间,并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2.库房管理制度;

  3.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

  2.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四、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经营乳制品或婴幼儿乳粉的,核定为乳制品。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项目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能超过该企业的有效期限。

  五、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8.食品类别申报表;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新场所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已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须先办理注销再重新设立。

  变更许可范围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作废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

  4.  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到期、变更原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字,或者由经他们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驳回申请(予以核准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以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一)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或经委派的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二)审查

  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

  1.书面审查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情形: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审核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对更正后的材料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形: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核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不出具通知书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现场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经营散装食品或者经营项目增加散装食品的;

  (2)经营散装食品变更经营场所的;

  (3)药店兼营食品的;

  (4)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因遗失《卫生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必要时许可机关可委派工商所或分局进行现场核查。受委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表报送许可机关。

  (三)发证或驳回申请

  对申请人直接到许可机关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并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申请材料原件,并且提交的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提交的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按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办理。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件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驳回申请通知书》。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移

  经营者改变经营场所,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已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入手续。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必要时)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同意迁入通知书》。申请人凭《同意迁入通知书》到原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出手续。许可档案迁出机关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发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同意迁出通知书》,并自收到《同意迁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档案连同《档案清查单》通过挂号邮寄或直接移交方式移送至迁入机关。迁入机关收到迁移档案后填写回执交回迁出机关,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证。

  七、日常监督检查和信息通报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情况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许可证审核机构应当把核发、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的食品经营者名单,及时告知企业监管机构。

  企业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届满。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由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总局第44号令第二十四条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并将注销、吊销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工商所(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许可机关决定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事由,并依法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下级工商部门要将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给上一级工商部门。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的印制

  (一)许可证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样式,由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印制。

  (二)相关文书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附后)由省局制定,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九、档案管理

  工商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档案按户立卷,一次业务一卷,归入主体档案中。并按照"谁受理,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立卷,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归档材料要齐全、完整,字迹清晰,装订整齐。要按顺序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并根据编码顺序填写目录。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资料分件归档,分别记录件号。档案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损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各地市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部分内容为可选项,下同):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名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5.指定(委托)书;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0.食品类别申报表;

  11.现场核查表;

  12.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13.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食品流通变更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变更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

  5.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6.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7.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三)食品流通注销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注销许可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四)食品流通撤(吊)销许可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撤(吊)销文书;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五)食品流通延续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延续许可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7.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审核表、通知书等;

  3.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

  5.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七)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及审核件;

  3.指定(委托)书。

  十、本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文书: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申请人参考)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3.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包含的内容(供申请人参考)

  4.食品类别申报表

  5.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6.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7.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8.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9.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10.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11.指定(委托)书

  12.审核意见表

  13.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14.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15.受理通知书

  16.不予受理通知书

  17.驳回申请通知书

  18.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

  19.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入、迁出通知书

  20.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移通知、接收回执

  21.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应补交的材料

  22.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封面和封底(变更、注销、撤[吊]销、延续、补办、撤回档案参照此格式)

     文书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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