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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的通告(常政通告〔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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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16:04:28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25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湘政办明电〔2009〕4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通告〔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4-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湘政办明电〔2009〕4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即:“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克喘宁”。凡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停止违法违规活动,销毁“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并如实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凡在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肉品,必须依法销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凡在饲养场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一律就地销毁,并依法从严追究饲养者的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726810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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