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湘政办明电〔2009〕4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即:“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克喘宁”。凡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停止违法违规活动,销毁“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并如实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凡在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肉品,必须依法销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凡在饲养场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一律就地销毁,并依法从严追究饲养者的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726810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