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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叶收购经营管理的通告(蓝政函〔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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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04:12:53  来源:蓝山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36
核心提示:  烟叶属国家法律规定管理的专卖品,由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委托蓝山营销部依法统一收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烟叶,运输烟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蓝山营销部调拨单。
发布单位
蓝山县人民政府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蓝政函〔2007〕24号
发布日期 2007-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精神,为加强我县烟叶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烟叶收购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收购、经营、贩运烟叶行为,确保国家烟叶收购计划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属国家法律规定管理的专卖品,由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委托蓝山营销部依法统一收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烟叶,运输烟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蓝山营销部调拨单。

  二、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蓝山营销部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产购合同,约定收购数量,不得超合同种植、超合同收购、无合同收购和未经预检预约收购烟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烤烟标准、价格全等级收购烟叶;禁止跨区域收购烟叶和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收购烟叶;严禁收购烟贩的烟叶;严禁收购统烟和掺杂使假的烟叶,坚决执行烟叶预检预甩把式收购。各收购站(点)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统一制定的烟叶收购样品对样收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收购,切实维护烟农和企业的正当利益。

  三、烟农要严格按照国家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分级扎把,凭合同书、预约单按约定时间到收购站点交售烟叶,不得混等混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抬级要价。凡拒交或私自出售烟叶给烟贩子的,一经核实,将依法按所签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数量征收烟叶税及交纳各项生产补贴资金。对不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售任务的村、组,政府和烟草部门来年在政策上不予扶持。

  四、擅自收购烟叶的,依法依规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蓝山营销部调拨单运输烟叶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六、在烟叶市场管理过程中,各乡镇(办事处)及公安、司法、交警、工商、税务、农机、物价、技监、烟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草市场专卖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贩运烟叶等违法行为。对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抗拒、阻挠行政执法或聚众闹事、损毁烟叶收购设施、殴打收购人员、冲击烟叶收购站(点)、破坏收购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检举揭发破坏烟叶收购经营秩序的行为。凡积极举报烟叶贩子非法收购烟叶的,经核实后,由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蓝山营销部奖励举报者1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直接扭送烟叶贩子到监管执法部门的奖励2000元。举报电话:0746-2213539。

  蓝山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经营 委托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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