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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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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05 17:22:08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散装食品在市场中的份额不断增加,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散装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诸如标签标识不规范、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卫生状况不佳以及食品交叉污染等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食品经营有总体性的规定,但对于散装食品经营的具体环节和特殊要求尚不够细化和明确。此外,过去的监管实践也暴露出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具体和针对性的管理规范来加以弥补。因此,为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二、意义和作用

本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提高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也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有利于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散装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重庆市内销售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散装食品是如何定义的?

指无定量包装或容器、需称重或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及称重或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部分半成品、调味品及直接食用的食品参照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管理。

(四)从事散装食品销售需要取得哪些证件?

食品经营者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摊贩备案证》;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现场加工行为的需取得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五)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哪些要求?

经营场所应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远离污染源,有区域划分和隔离措施,现场加工场所应符合餐饮服务要求。

设施设备应包括清洗、消毒、温控等设备,保证卫生条件,接触食品的材料应安全卫生,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配备相应设备并显示温度,试吃样品应与销售食品区分并配备试吃工具和提示标牌。

(六)散装食品销售人员有哪些规定?

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证明后方可上岗,保持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洗手消毒,不得有污染食品的行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七)经营者不得经营哪些散装食品?

包括无合法资质生产、标识不符合要求、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八)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有哪些要求?

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内容,小作坊销售的还应标明相关信息并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标识名称应真实,按先进先出原则销售,混装销售应标注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拆零销售应展示原包装产品信息,网络销售应展示标签标识信息,称重销售应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明码标价。

(九)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散装食用油等有哪些具体要求?

销售散装熟食应与生产者签订协议,现场加工应遵守餐饮服务规范,使用密闭式销售柜并配备专用工具;销售散装酒应与生产者签订协议,有独立盛装容器并展示标签标识,禁止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散装酒;销售散装食用油等酱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盛装容器应有标签标识。

利用自动机器设备或无人销售散装食品应符合相关要求,自动机器设备现制现售主体业态应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贮存散装食品应标明相关信息,食品摊贩销售应遵守相关规范。

(十)散装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处理,从业人员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离岗治愈后重新上岗,集中交易市场等相关方应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者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置;对各类经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检查主体资格、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食品经营情况;对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开信用信息。

(十二)本规范何时开始施行?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重庆
 标签: 市场监督 经营管理 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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