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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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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2 15:53:5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19
核心提示:《关于规范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管理的通知》主要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主体形式、管理责任、采购制度和财务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设计。

一、起草过程

2023年底,自治区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日常工作监测中,发现涉及学校食堂招投标采购的系统性问题。随后,启动《通知》起草工作。一是专题研究。2024年1月5日向自治区教育厅函询相关工作情况,并于2024年1月26日,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数据局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题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会议议定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和财政厅联合出台公立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二是起草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研究提出了《通知》基本框架。2024年2月中旬,《通知》初稿完成后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2024年3月上旬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厅和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并经公平竞争性审查。收集意见反馈后,经多次会商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知》会签稿。四是印发实施。2024年4月下旬,《通知》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和财政厅等四部门会签后,于2024年4月30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通知》主要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主体形式、管理责任、采购制度和财务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设计。

一是突出公益经营。《通知》明确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原则上不允许委托经营,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对已实行委托经营的食堂和小卖部(超市),待符合相关条件,收回自主经营管理,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委托经营食堂和小卖部(超市)要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特别针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相关要求,并明确全区非寄宿制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通知》明确学校是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的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并要求学校实行自主经营管理前,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通知》还明确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职责。《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采购或销售质量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食品品种进行规范。

三是规范重点环节。《通知》明确从源头上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的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对食材采购、服务质量、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特别针对食材采购环节,按照自治区、设区市和县分类管理,自治区、设区市管理的学校由各校通过合理合法方式,选择合格供货商;县(市、区)管理的学校,对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通过合理合法方式,选择合格供货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严控财务收支。《通知》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提出针对性的财务管理举措,并对净结余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食堂产生的净结余仅用于学生膳食改善;小卖部(超市)产生的净结余,按规定用于补充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管理的通知

 地区: 广西
 标签: 经营主体 经营管理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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