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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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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7:04:16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52
核心提示:  严格检疫。驻场检疫员必须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工作,坚决做到不合格的猪源不进场。一是认真做好生猪入场监督查验。查验入场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临床检查生猪精神等状态,严禁无免疫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入场,严禁染疫、疑似染疫生猪入场。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查。生猪屠宰前2小时应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查栏,严禁病害生猪入屠宰间。三是与屠宰实施同步检疫,严禁病害生猪产品出场。四是做好检疫全过程记录。
发布单位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我市实行生猪(含牛、羊,下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肉类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肉品质量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发展。但必须看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产、经营、管理不够正规,生猪进场把关不严,对无免疫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入场生猪,收取其有关费用就视同合格;屠宰场场外开票、低价统收小货、超标准收费、私屠滥宰生猪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无害化设施欠缺、台帐登记不全等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安全,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当前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商务部等六部门的部署,结合我市屠宰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检疫。驻场检疫员必须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工作,坚决做到不合格的猪源不进场。一是认真做好生猪入场监督查验。查验入场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临床检查生猪精神等状态,严禁无免疫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入场,严禁染疫、疑似染疫生猪入场。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查。生猪屠宰前2小时应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查栏,严禁病害生猪入屠宰间。三是与屠宰实施同步检疫,严禁病害生猪产品出场。四是做好检疫全过程记录。

  二、严格检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和检疫人员,及时协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杜绝不合格猪源进场。同时,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验工作,对出场肉品品质实施全程管理,坚决做到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场,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三、严格执行“两章两票”规定。“两章”即肉品盖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两票”即动物宰杀后的检疫合格票据和湘潭市生猪定点屠宰票据。对没有“两章两票”的生猪肉品一律按私宰肉给予没收。

  四、各屠宰场要按照市定点办《关于建立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十五项有关制度的通知》抓好落实。包括:1、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2、生猪定点屠宰场职责;3、生猪定点屠宰操作规程;4、定点屠宰场检疫管理规程;5、生猪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6、生猪进场、肉品出场、病害肉处理和召回台帐管理制度;7、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工上岗登记制度;8、猪肉及其产品索票索证制度;9、餐饮、集体伙食及大中专院校肉品采购验收台帐;10、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11、生猪定点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2、市定点办举报投诉制度;13、湘潭市定点屠宰场检查情况表;14、市城区定点屠宰场病死生猪肉品处理情况登记表;15、市城区定点屠宰场生猪进场、肉品出场台帐登记表。屠宰场台帐和检疫日志是实行肉品可追溯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做好台账登记,资料要求真实、完整。

  五、切实做好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发现屠宰场生猪及产品为病害生猪及产品,由驻场检疫员、检验员提出处置方案,商务执法支队按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货主和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监督稽查。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屠宰场监管,确保屠宰场上市肉品安全;市商务执法支队要牵头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加大对肉品安全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区动检部门要加大对经营病死生猪入场、伪造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大对餐饮和集体伙食单位的检查力度;市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关,在流通环节重查病害肉品;市商务、畜牧部门将组织对各定点屠宰企业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暗访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加大处罚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为规范经营管理,市商务、畜牧部门将对以下几种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是屠宰检疫员和肉品检验员不认真履职,致使未经产地检疫、未佩带耳标、染疫生猪进场及此类生猪产品出场的,将追究检疫员和检验员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是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屠宰场管理制度不到位;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不进行编号和有关台帐登记不详细,不及时;票据管理不严,场外开票和“无害化处理”不能严格按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出场肉品没有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屠宰场环境卫生差,生猪存栏、屠宰车间日常消毒工作不及时、不够彻底;屠宰场违背屠宰经营户意愿统收生猪小货,或违反物价政策超标收费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由市定点办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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