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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太政办〔2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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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6:31:40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1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农业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减少畜禽粪便(水)对我市水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决定对全市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进一步实行综合治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太仓市人民政府
太仓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太政办〔2003〕31号
发布日期 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贯彻落实《农业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减少畜禽粪便(水)对我市水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决定对全市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进一步实行综合治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综合利用为主,末端治理为辅,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实行养殖和种植相结合,走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积极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与畜牧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二、近期目标任务

  按存栏猪200头、奶牛40头、鸡3万羽统计,全市现有规模猪场27个,奶牛场10个,养鸡场1个。按照统一部署,通过今年的努力,除2002年已完成治理任务的上海华忠奶牛场等4个养殖场(户)外,其余34个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名单附后) ,其他养殖场(户)以镇为单位必须达到75%以上治理率。同时,根据太仓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目标,以现有养殖总量为基础,适度发展养鸡业,严格控制牛、猪等畜类养殖业,今后新、改、扩、迁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

  三、近阶段综合治理内容

  规模养殖场按雨污分流、干湿分开、饮污分离、种养结合、综合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自行进行配套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⒈采用自动饮水器等节水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

  ⒉铺设污水收集、专用管道系统,落实雨污分流措施。

  ⒊建造具有相应容积的污水处理池,粪污水全部经污水管道进入污水处理池,经处理后排放周边农田或鱼塘,不得排放外部水系。

  ⒋建造防淋、防流失干粪堆场(池),进行干粪堆肥发酵,落实肥田或其它综合利用措施,禁止随意排放河道。

  ⒌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保持养殖场整洁。

  四、综合治理措施

  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要抓好对村领导、养殖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宣传贯彻《农业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提高畜禽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积极宣传,推广使用有机肥料,改变农户用肥习惯。

  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建设绿色生态农牧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坚持发展、规划、治理同步。各镇应积极推广建设配套集中治污的养殖小区做法,并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积极引导农户实施相对集中饲养和种养结合的做法,不再发展分散、零星、小规模养殖户,新、改、扩、迁建的规模化养殖场需统一规划进入养殖小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通过镇农服站向市农林局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专家对建设方案、卫生防疫和环保措施进行可行性评估,由市农林、环保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在我市范围内,长江水源保护地、港口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沪浮璜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城厢镇、陆渡镇辖区及其余各镇规划区及延伸500米范围等禁养区和环境敏感区域不得新建养殖业项目。同时,对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市农林局、环保局要会同各镇采取措施,实施限期搬迁或关闭,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及食品安全的小规模养殖户进行取缔。

  ⒊分类治理、政策扶持、技术指导。针对我市特点,决定采取规模养殖业主自我治理的方法,对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限期达标。由养殖业主因地制宜制定治理方案,自行进行治理。市农林局、环保局和养殖业协会应加强技术指导,市镇两级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养殖场在核准范围内的设施投入给予适当补贴。

  对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较大养殖户、各镇应积极给予政策扶持,支持其实施自我治理。对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企业根据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并按照企业实际利用数量每年给予奖励。

  ⒋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制,综合治理。市政府以责任制的形式将各镇的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落实,镇政府与村,养殖场(户)也要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⒌齐抓共管、加强考核。要建立以农林部门为主体,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共同治理的机制。农林部门要把发展生态养殖纳入工作计划,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和控制养殖污染的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广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农牧结合型生态农业技术等先进治理技术;环保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参与养殖场建设的规划、论证,把好项目审批关,协助养殖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定期开展养殖场(点)的环境监测,对不进行配套治理,污染周边环境的养殖场(点),按猪每头每年8.4元,奶牛每头每年84元的标准,依法征收排污费;各镇村也要督促养殖户建立科学饲养和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整治,禁止将粪尿直接排放水系;爱卫办要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纳入农村大环境治理要求之中,并作为建设卫生村、卫生镇的考核内容,凡评为省级卫生村的,必须率先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文明办、农工办要将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纳入农村现代化建设和文明村建设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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