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做好地沟油集中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是近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4月,我市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了"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地沟油"整治成果,将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地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创新思路,务求将"地沟油"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扎实开展"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各项工作
(一)认真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城郊结合部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城镇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专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和职责,结合实际,进行摸底排查,找准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方案,确定整顿重点,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加工的黑窝点,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追溯源头,切断非法供应链,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流通、餐饮环节。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业诚信经营;农业部门要加强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畜禽、水产饲料产品的监管,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喂养家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等餐厨垃圾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以及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用餐厨垃圾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管理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大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力度,指导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处置、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要探索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准入制度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备案制度。要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全面监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
三、加强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市成立由市政府一把手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镇(两区、科教新城)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镇长(主任)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进行摸底调查,进行重点暗访,对群众提供的线索高度重视,及时控制,通知相关部门查处;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或者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对现行政策下为监管空白的环节,要创新思路,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工作信息,及时将整治情况报送市食安办,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地沟油"整治情况请于9月20日前报送至市食安办。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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