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共计十一章一百零一条。在总体结构上,删除现行《条例》第六章“餐厨废弃物处理”的规定,新增第六章“农村集体聚餐”与第八章“网络食品经营”。
(一)第六章“农村集体聚餐”
现行《条例》第六章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全部予以删除,理由主要是:《贵州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对厨余垃圾做了明确规定,存在重复立法的问题。同时,部分各市州开展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相关制修订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系“农村集体聚餐”,内容涉及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该章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参照其他省份相关领域的立法,结合贵州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现状予以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聚餐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农村集体聚餐规模,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的职责,举办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及申报义务,农村集体聚餐的要求,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的禁止性行为等进行规定。
(二)第八章“网络食品经营”
新增第八章“网络食品经营”,自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共计五条。网络食品安全是当前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保障网络食品安全提出了明确任务,要求实行线上线下联动监管,保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该章以此为切入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对网络交易食品的贮存、运输、配送要求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