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确保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加快发展现代牧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好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防疫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双向双轨”防疫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一票否决制。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动物疫病预防免疫、监测、消毒、监管、扑疫等工作顺利实施,保证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凡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贻误防疫工作等造成疫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一)加强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控,科学防治,切实提高免疫质量和效果。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加强对布病、结核病和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接种工作,免疫注射率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的管理。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要求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动物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提高预警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监测网络,认真组织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完善市、县(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配齐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免疫效果监测,切实提高预警、预测能力。经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补免,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推进“以检促防”。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严格履行动物检疫检验操作规程。产地检疫要到户、到场,提高检疫率。屠宰检疫要坚持检疫值班制度,实施宰前宰后同步检疫。严把运输检疫出证关和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管理工作,确保检疫出证、持证率达到100%,免疫耳标回收率达到100%,达到以检促防的工作目的。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阻断疫病传播渠道。进一步加大饲养、加工、运输、贮藏、经营等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逃避免疫、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阻断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规范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对动物检疫只收费不出证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确保免疫质量。要加大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主渠道供应。进一步加强各级冷链体系建设,确保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确保免疫效果。
三、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公共财政支撑力度
动物防疫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防疫所需疫苗资金、动物疫病监测经费、防疫所需物资资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金和扑杀经费等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予以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给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城区口蹄疫及散养禽只禽流感疫苗费用需要地方承担的20%、50%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城区要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市)也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把口蹄疫地方承担的20%、散养禽只禽流感地方承担的50%疫苗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集约化饲养场和规模饲养户所需动物防疫费属于必要的生产性投入,应自行承担。市和县(市)区要安排足额储备资金,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立即启用应急保障资金。动物疫情发生后,要认真落实上级财政补贴政策,对扑杀的畜禽及时发放扑杀补贴资金。动物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做好应急控制准备工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健全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防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有力、有序、有效的应急指挥机制,足额储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器具、防护用品等物资。各级应急预备队人员要定岗定位、相对稳定,而且要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并确认疫情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牧业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按照疫情发布的有关要求,严禁随意采访、报道、发布与动物疫情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当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下达封锁令。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等强制性处理措施,将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五、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证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优先选用专业人员,严禁非专业人员占岗占编。
(二)进一步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全市每个村至少配备一名动物防疫员,饲养量较大的村可适当增加。村级防疫员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接种、疫病调查、疫情报告、消毒灭源等职责。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防疫员实行考核聘任制,组织业务技能培训,抓好人员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解决好村级防疫员工资问题,确保基层防疫队伍的稳定。
六、进一步提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水平
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要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加快完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防疫监督体系、疫病检验监测体系和兽药监察体系,进一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疫病监测手段和水平,尽快形成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稳定控制能力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
二○○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