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长政办函〔2003〕28号)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长政办函〔2003〕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04:26:11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16
核心提示:养殖业是我市的一个传统产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目前有些不法之徒在饲料生产和生猪饲养过程中,大肆滥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有毒有害物质在生猪等畜禽水产品中残留,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畜禽水产品市场开拓和农民收入增加。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畜禽水产品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业、饲料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湘政办发〔2002〕39号和省计委、省农业厅湘计饲〔2002〕69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函〔2003〕28号
发布日期 2003-03-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养殖业是我市的一个传统产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目前有些不法之徒在饲料生产和生猪饲养过程中,大肆滥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有毒有害物质在生猪等畜禽水产品中残留,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畜禽水产品市场开拓和农民收入增加。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畜禽水产品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业、饲料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湘政办发〔2002〕39号和省计委、省农业厅湘计饲〔2002〕69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整治目标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省计委、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部署,对全市辖区内所有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点)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坚决铲除非法制售“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窝点,彻底解决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问题,让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

  二、整治内容与重点

  (一)整治制售禁用药品行为

  1、查处生产“瘦肉精”等禁用药品原料药的非法企业和窝点。

  2、查处经营“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企业和个人。

  3、查处制售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二)整治使用禁用药品和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非法行为

  1、查处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行为。

  2、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行为。

  3、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兽药、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

  4、清理标签不规范和成份不清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

  5、督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留样登记制度。

  6、督促养殖场(户)建立购进饲料、兽药与用药记录制度,遵守兽药、饲料管理法规。

  (三)整治销售饲喂“瘦肉精”生猪的贩运商和屠宰饲喂“瘦肉精”生猪的厂家

  1、严格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加强屠宰环节禁用药品残留检验。

  2、按计划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建立畜产品安全追溯机制。

  3、推行畜禽产地责任和销售准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生产、经营和消费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4、督促生猪贩运商实行定点采购,建立饲养、收购生猪利益与风险共担机制。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非正规饲料研究机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点、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定点屠宰场、畜禽购销单位和个人、农贸市场和超市。市督查的重点是浏阳、长沙、宁乡和望城等四县(市)。

  三、方法和步骤

  (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是我市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今年重点定为4-6月份。7月份为总结阶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和省计委、农业厅汇报。

  (二)广泛宣传,自查整改4月份为宣传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具体工作为:

  1、媒体宣传与编发资料。月初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组织编撰有关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材料,在媒体做1-2期专题节目。同期编发宣传资料1000份,下发至饲料、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贩运、屠宰场(点)和养殖专业大户。

  2、设立举报电话。各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所有举报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对企业下发自查整改表,要求有关企业和养殖场(户)先期自查自纠,并上报整改结果。

  (三)重点抽检,全面监管

  “整治”工作严格遵循“五不放过”原则,即来源和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负责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彻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具体工作如下:

  1、检查和抽样检验。5月份,根据企业自查上报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另外,按照50%的比例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10%的比例对经营企业,5%的比例对养猪场(大户),5%的比例对生猪贩运商,100%的比例对定点屠宰场实行抽查和抽样检验。

  2、结合工作职能进行监管。全市“动监”人员结合防疫检疫职能开展监管工作。在防疫工作中,严格检查养殖场(户),在检疫过程中,严格检查贩运或屠宰的以及超市和农贸市场的生猪及其产品,一旦发现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溯源,配合查处。

  四、严格执法,严明赏罚。对检查检测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对不合格企业和单位,要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者,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对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取消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报省计委和省农业厅予以通报。

  五、试行市场准入制。8月份以后,对进入长沙市场的畜禽水产品,要求必须来自确定的安全生产区并接受市质量检测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者核发“准销证”或“准宰证”。

  六、试行企业和组织承诺制。5月份以前,督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贩运户、加工厂及养殖场(户)向政府提交承诺书,政府按一定途径发布承诺企业、场(户)的消息,把企业、场(户)置身于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生产、经营环节的自律。

  七、培植无公害畜禽产品安全生产基地。经企业、场(户)和组织申请,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安全生产基地牌匾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组织领导与整治分工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畜牧水产局、市计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商贸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广电局、长沙晚报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湘涛任组长,曾慧明、聂荣富任副组长,王建新、刘明章、陈志、朱国辉、田建武、刘金麟、易海斌、张力鸣、彭国元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畜牧水产局内),负责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陈志雄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分工如下:

  市畜牧水产局:饲料、兽药管理执法主体,负责全市饲料、兽药管理的日常工作。通过核发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准销证”、“产品准产证”、“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等途径,加强管理与执法监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生产基地、饲养管理、免疫、检疫、屠宰、加工以及市场准入等环节实施全程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核发、广告宣传监管,生产企业商标注册受理与监管;对全市饲料生产企业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处罚权;查禁假冒、伪劣饲料、兽药产品,对违法违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畜牧水产局,监管饲料、兽药产品质量,监管标准标签;查禁伪劣和违禁饲料、兽药产品,对违法违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会同市畜牧水产局公布饲料、兽药监督抽检结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饲料工业和兽药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监督与管理;对饲料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环保法规行为行使处罚权。

  市公安局:在查处饲料、兽药生产、销售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中,配合有关执法单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实施。

  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

  市广电局:负责领导专题讲话等专题节目制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报道典型案例。

  长沙晚报社:负责专题报道,重点报道详细行动过程,公布抽检结果。

  各区、县(市)要迅速成立相应机构,认真落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把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内容。如经检查发现仍有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现象,将停止该区、县(市)生猪等畜产品外销,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做到责任到人,不扯皮,不推诿,切实形成执法合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