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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丹政发〔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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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04:07:21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6
核心提示: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丹政发〔2009〕29号
发布日期 2009-08-21 生效日期 2009-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鸭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爱河水系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三千米、下游五百米河段及该河段集雨区,划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五千米河段及该河段集雨区和规划中的水源河段按上述范围划定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爱河东河口至大沙河河口鸭绿江江段水域及向中国岸延伸二千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区,该保护区上溯五千米的爱河干、支流河段及该河段集雨区,划定为二级水源保护区。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1、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衣、刷车、停靠船舶、露营、野炊、娱乐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船舶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

  6、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建委、公安边防、海事、水利、渔业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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