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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辽市政发〔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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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12:02:46  来源:辽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58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合理安排规模畜禽养殖场(含饲料库和 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和畜牧业小区建设用地(含饲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一律按农业用地管理,享受农业保护地生产用地待遇。在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须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全额免收城镇土地
发布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101号)精神,缓解2005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的冲击,促进我市家禽业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

  (一)各县(市)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合理安排规模畜禽养殖场(含饲料库和 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和畜牧业小区建设用地(含饲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一律按农业用地管理,享受农业保护地生产用地待遇。在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须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全额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组织实施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工程。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家禽养殖小区、规模化养禽场(户)和家禽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家禽业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清洁化、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市政府对全市家禽业生产拉动力较大的骨干父母代种禽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贴息,上述企业并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对引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贴息。

  (二)对种禽企业和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展期,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含信用社)决定,在展期内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

  (三)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要加大对企业所用资金的扶持力度,提高再贷款额度,满足其资金的需求。省农信社辽阳办事处、农业银行辽阳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辽阳市分行等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和市级龙头企业、扶贫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对重点禽类加工企业,特别是精深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列入省级技术改造贴息项目计划。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列入省级科技计划。

  三、继续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市政府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免征”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得,免征2006年度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辽宁省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于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继续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暂免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种禽检验费、家禽制品生产企业强制检验费及对出口的禽类产品收取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收入按规定全部免征,属于市级及以下各级收入全部免征,此政策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对于收支两条线的检验检疫机构要据实核补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经费开支。

  五、支持搞活家禽产品流通

  (一)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在通行我市境内公路时,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政策,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货车在通行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绿色通道”时,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档次征收普通公路通行费(第一类车型不再降档)。对经铁路运输的家禽及其鲜活产品,继续实行铁路运输计划和配空装车优先办理。继续设立禽类产品出口检务放行“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出证和放行手续。

  (二)对于改型的鲜活家禽运输专用车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普通货车和大货车进行管理。

  为确保家禽运输安全,提高家禽运输质量,减少家禽饲养场(户)经济损失而拆除车厢护板使用塑料家禽笼,并在车厢部位安装铁管防护框架改型的鲜活家禽运输专用车辆,交警部门要结合鲜活家禽运输的特殊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发放《家禽运输专用车运输证》,有效期1年,每年办理1次;对于持有《家禽运输专用车运输证》的鲜活家禽运输专用车辆,交警和运输稽查部门要按普通货车和大货车进行管理,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每年要按普通货车和大货车进行检车。

  六、鼓励和支持发展家禽保险业

  市政府将在2006年全市开展畜禽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家禽保险的投入力度,科学确定对家禽养殖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和比例,逐步建立起家禽业保险保障长效机制,降低农户养殖风险,确保家禽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的支持

  (一)2006年,对家禽继续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政策。对于免疫疫苗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防疫资金落实到位,对于因防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而引发疫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建立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2006年,市财政已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准备金1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配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准备金,其中辽阳县、灯塔市的应急准备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他各区不得少于20万元。

  (三)建立完善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体系。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依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和市政府采购法规和规章规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已储备了充足的疫苗、药品、包装袋、防护服等物资。各县(市)区也要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45号)精神,抓紧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家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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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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