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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知(苏府办[2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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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21:57:17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96
核心提示:要求各单位全面落实豆制品市场整顿工作
发布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6]34
发布日期 2006-03-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知

  张家港、常熟、太仓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03年起,长江实行春季禁渔。我市长江段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除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鱼类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这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是保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市长江水域面积约占全省长江水域总面积的35%-40%,江岸线全长160多公里,是长江下游的主要渔场。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沿江各市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巩固长江禁渔成果,保证我市长江禁渔期制度长期有效实施,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长江禁渔的重要意义。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水生资源基地,拥有众多的水生生物资源品种,是水生生物的基因库,尽管目前的水产品产量占淡水水产品的总量比重很小,但它对内陆水域水生生物的多样性、种质的改良、生态环境的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长江生态环境面临多方面的威胁,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状况比较严重。全面实施长江禁渔,不仅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长江禁渔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落实重点措施,扎实做好我市长江禁渔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组织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沿江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长江禁渔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渔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社会各界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把长江禁渔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装备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长江禁渔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制定和实施长江禁渔期管理的工作方案,加强对禁用渔具及渔业捕捞证发放的管理,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监督和执法;同时,要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变适应能力,建立健全监督和举报制度,进行全方位监督,建立健全评比考核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禁渔期间,渔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港口、市场、交通要道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检查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三、要加强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长江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并要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纳入各地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对涉水工程建设的项目,立项时应对影响渔业生态和资源的程度进行评估,在建设时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对涉及渔业损失的,要做好相关补偿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长江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的保护监测,加强对通江河道排污企业的管理,依法严查超标超量排污行为。

  四、要做好长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和安置工作。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对沿江专业渔民生产生活会造成一定影响,沿江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出路,积极筹措资金,提供各种技术培训服务,拓宽渔民收入渠道;开展和扶持渔民转产转业,进一步减轻长江捕捞强度。要把符合条件的长江专业渔民全部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禁渔期专业渔民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渔业 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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