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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政策扶持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苏府办[20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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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21:54:31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13
核心提示: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政策扶持,要求从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扶持豆制品放心工程建设,并明确了可申报引导资金扶持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扶持的办法、力度
发布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5]107
发布日期 2005-07-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市区豆制品放心工程政策扶持方案》、《关于开展市区豆制品专项整治方案》和《关于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7月25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区豆制品放心工程政策扶持方案

  豆制品是市民消费量最大的加工性日常食品之一,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针对目前豆制品生产销售中卫生、检测、包装、运输以及排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政策导向和扶持上对上述问题的整改和水平的提高提出具体措施,为此,特拟订如下资金扶持政策方案。

  一、今明两年从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扶持豆制品放心工程建设。扶持的主要内容为规范的大中型豆制品加工销售企业中的产品质量检测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包装改造、配送中心和连锁网点建设。

  二、可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

  2.日投料加工能力达到10吨以上。

  3.实行工艺标准化生产, 产品包装化销售,物流冷链化处理。

  4.具有自有注册品牌。

  集多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进(投)料、统一检测、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的产销中心项目优先安排。

  三、按规程建立产品检测中心,由市卫生局会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后,给予项目银行贷款全额贴息或等量一次性补贴。

  四、按环保要求建造污水处理设施,经市环保局会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后,给予项目银行贷款全额贴息或等量一次性补贴。

  五、采用绿色包装材料进行散改包或原包装改造,经市质检局会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后,连续两年给予每个新改包装净成本30%的补贴。

  六、建设统一储存、发送和回收的冷链化配送中心,经市发改委会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并达到日配送量15吨以上,给予项目银行贷款全额贴息或等量一次性补贴。

  七、发展连锁门店达到30个以上,其中直营店不少于60%,经市贸易局会相关部门验收达到连锁基本要求的,给予每个门店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八、上述所列扶持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九、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申报及兑现程序按《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方案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关于开展市区豆制品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我市豆制品生产加工的卫生水平,保障市民吃上放心豆制品,决定在市区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苏州市豆制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城管局、公安局、环保局、贸易局,苏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各区政府。

  组长:王飏副秘书长

  组员:韩卫、周满林、王锡忠、费永华、相炎、邵鹤鸣、王忠兴、陈建民、各区分管区长。

  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地下豆制品加工窝点,重点地区基本消除地下豆制品加工窝点。

  (二)整顿现有豆制品企业加工场所,改善加工设施和环境条件,提高豆制品行业加工水平。

  (三)整顿规范集贸市场豆制品经销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豆制品行为,实行豆制品销售"送货单"制度。

  三、豆制品加工厂(场)整治工作

  (一)分组情况:共分三组,为吴中区组、相成区组、高新区。虎丘区组。

  (二)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三)每组人员:工商部门5人、城管部门5人、卫生部门5人、质监部门5人、公安部门5人。

  (四)执法车辆:各单位自带车一辆,各区政府组织搬家队卡车2辆、搬运工8人。

  (五)执法内容:取缔地下无证食品生产加工(主要是豆制品生产加工)。

  (六)执法分工:

  1.区工商局、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地下无证豆制品加工窝点进行排查登记,确定具体取缔名单和线路。

  2.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依法查封,扣押生产工具、容器及运输车辆;

  3.卫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者依法暂扣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4.公安部门、城管部门:依法维持执法秩序。

  四、集贸市场豆制品经销整治

  (一)分组情况:分七个组,每区一组。

  (二)牵头部门:各区政府。

  (三)人员组成:工商部门5人、城管部门5人、卫生部门5人。

  (四)检查重点;城区主要农贸市场豆制品摊位。

  检查农贸市场名单:

  沧浪区:友谊、双塔、胥门、友联、南环

  平江区:马医科、娄门、朝阳、平齐、苏站

  金阊区:彩香一村、彩香二村、三元二村、三元三村、仁安

  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虎丘、金屋、狮山新苑、枫津、新升

  工业园区:夏园、徐家浜、梅园、联合、苏安

  吴中区:苏苑、月浜、水乡、新龙

  相城区:陆墓、蠡口、渭塘、相城

  (五)检查内容:

  1.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2.从业人员健康证;

  3.豆制品送货单;

  4.定型包装豆制品标识是否齐全、正确。

  五、违法行为处理

  (一)对无照、无证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工商、卫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户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市场对无照无证经营户清退出场,对销售地下加工豆制品或无送货单的予以警告。

  (三)由各区政府将专项整治情况汇总后报市豆制品整顿领导小组,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提高市民识别优劣豆制品的能力。

  专项整治具体时间由市豆制品整顿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关于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豆制品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苏州市区放心豆制品加工、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规范豆制品加工、销售为基本思路,以群众满意、厂商满意、政府满意为检验标准,通过加强放心豆制品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提高上市豆制品的安全质量,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安全消费。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豆制品经营户市场准入关管理

  豆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户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豆制品加工、销售的经营行为管理

  1.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豆制品加工企业,一般应当在豆制品集中加工场集中加工豆制品。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集中加工场以外实行定点加工。

  2.豆制品实行集中(定点)交易,封闭管理,严禁一切场外交易行为。非经卫生、工商部门许可的豆制品加工企业的豆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零售市场豆制品经营户必须销售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生产的豆制品。外地豆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豆制品进入苏州市场应向苏州市卫生监督所备案。

  3.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必须建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加强豆制品生产的质量控制管理。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生产的豆制品必须经自检合格后方能入市销售。

  4.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对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质检、卫生、工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豆制品加工、销售环节的豆制品质量进行检测。凡抽检一次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符合加工、销售条件后,方可恢复经营。

  5.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散装豆制品,实行豆制品定型包装。定型包装豆制品要按国家要求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豆制品的定型包装由政府监管部门实行监制,以防假冒。

  6.豆制品批发、零售实行"交易确认单"制度。"交易确认单"系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开具的电脑发货凭证,经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豆制品入市管理人员核实加盖"入市确认章"后生效,并实行"单"随货行。电脑发货凭证、"豆制品入市确认章"由卫生、工商部门监制。

  7.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凭"交易确认单"上柜销售,"交易确认单"实行经营户"每日一户一单一账"、"摊(店)前悬挂亮化"制度。

  8.从2006年1月1日起,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实行冷链销售。

  9.外地豆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豆制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抽检合格后,凭"交易确认单"入市销售。

  三、豆制品生产、销售、管理环节的职责分工

  豆制品的监督管理实行明确责任的分级监管模式,即在明确集中加工场(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定点加工单位、配送中心、零售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行政管理部门多方职责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中加工场(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的职责

  1.负责对入场经营户的资格查验和日常教育工作。

  2.负责对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并推行"十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设施、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加工流程、统一质量检测、统一外观包装、统一销售品牌、统一交易凭证、统一销售配送、统一原料进货、统一工作服饰。

  3.按规定设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负责对场内经营户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禁止其生产、销售,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每日定时定量做好场内豆制品的检测工作。凡检测不合格的,该加工企业列为重点检测对象,并及时告知质检、卫生部门。

  5.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场内豆制品的抽样检测工作。

  6.对场内加工、批发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二)定点加工厂的职责

  1.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的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按规定设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负责自产豆制品的质量监管。

  3.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三)集中加工场内加工户的职责

  1.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的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接受豆制品加工场主办单位的统一管理。

  3.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四)配送中心职责

  1.负责豆制品从加工(批发)到零售环节的冷链配送工作。

  2.负责豆制品"交易确认单"交验工作。

  3.负责豆制品零售经营户销售需求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4.负责做好配送车辆、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零售市场主办单位的职责

  1.在市场内建立豆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

  2.与豆制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公约,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3.负责对入场豆制品"交易确认单"的日常查单、索单、验单管理、建档工作,加强市场巡查,防止来路不明的豆制品流入市场。

  4.实行消费损害先行赔偿制度,凡因购买豆制品使消费者受欺诈或权益损害的,市场主办单位予以先行赔偿。

  5.积极扶持"放心豆制品"、"品牌豆制品"进场设门店(摊)交易。

  6.对市场内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六)豆制品销售经营户的职责

  1.对批发购进的豆制品做好索票、索证工作,建立进货台账,并主动接受市场主办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2.按要求对所销售的豆制品质量及标签做好自查工作,严禁销售不符合要求及来路不明的豆制品。

  3.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豆制品经营冷链化。

  4.配合市场主办单位做好豆制品质量的安全管理工作。

  5.对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七)工商部门的职责

  1.严把豆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户的市场准入关。

  2.加强豆制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3.做好流通领域豆制品的抽检预警工作。

  4.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做好食品安全消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5.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做好经营户的诚信评比活动。

  (八)卫生部门的职责

  1.制定豆制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2.负责对集体用餐单位、宾馆(饭店)采购豆制品的索票、索证和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豆制品行业协会的建设。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1.帮助和指导豆制品生产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并对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无标生产豆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做好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3.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豆制品的违法行为。

  (十)贸易部门的职责

  1.负责豆制品行业发展导向的规划、建设工作。

  2.加强豆制品行业协会管理。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豆制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工作。

  2.依法组织查处豆制品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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