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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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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21:59:09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57
核心提示:提出对种禽养殖户(场)给予生产维持补贴、对孵坊给予生产维持补贴、对规模商品禽、蛋养殖户(场)给予低价销售和压栏待售的成本性补贴,要求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贴息支持等。
发布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134
发布日期 2005-1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由于受当前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影响,家禽及其产品流通受阻,消费下降,价格下跌,已对我市家禽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明显冲击。为帮助养殖企业和农户度过当前难关,鼓励广大生产经营者生产自救,恢复和保护生产能力,确保全市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种禽养殖户(场)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持有市和县级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户),以11月的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按每只种禽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市财政每只补贴1元。

  二、对孵坊给予生产维持补贴。从11月1日起至2006年1月底,根据孵化禽苗数,按孵化每只苗禽0.3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平江、沧浪、金阊三区(以下简称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三、对规模商品禽、蛋养殖户(场)给予低价销售和压栏待售的成本性补贴。从11月1日起至11月底,按出栏禽数,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11月底的实际压栏禽数,按每只1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四、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的扶持政策按国务院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执行。

  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贴息支持。按国家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场、户),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市级及以上重点禽业龙头企业,由市和县级市区财政给予部分贷款贴息补助。

  六、对在动物防疫部门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家禽,由各地政府给予养殖户适当补贴。

  七、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扶持家禽业的政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资金 销售 养殖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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