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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穗府办[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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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07:34:08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74
核心提示: 当前,我市的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4]22号
发布日期 2004-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的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过整治,严厉打击在出租屋等场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行为和经营秩序,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出租屋和仓库。

    三、整治时间

    从3月底起到6月底止,具体安排如下:

    (一)从3月底起,各区、县级市按属地原则在辖区内进行组织发动,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属下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动员。

    (二)4月1日至6月15日,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由各镇、街、村、居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或其属下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出租屋和仓库进行检查。

    (三)5月16日至6月10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出租屋、仓库进行复查。

    (四)6月10日至6月底,  由市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市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出租屋、仓库进行抽查。

    四、工作分工

    各级政府二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领导,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力争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取得成效。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核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复查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照的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维护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交通部门负责检查各货运站场和货运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以及有关运输资质,对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和无证运输、非法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市政园林和质监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液化气储存场所、充装站和销售点,特别是查处将液化气储存于不符合要求的出租屋和仓库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的生产和充装行为,严禁无安全保障的易燃易爆气体流入市场。

    (五)规划部门要积极参加并协助各有关部门搞好这次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尽快规划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域,从根本上解决其储存问题。

    (六)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能,积极组织、协调、督促好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7月1日前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2004年7月10日前报市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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