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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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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10:19:07  来源:长沙市粮食局  浏览次数:2037
核心提示:  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6日确保“两节两会”市场供应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食用油、面粉储备,规范其管理,增强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长沙市粮食局
长沙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1-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sslsj.gov.cn/Info.asp?id=411&classid=4

长沙市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1226日确保“两节两会”市场供应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食用油、面粉储备,规范其管理,增强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市场粮油价格上涨幅度异常时调控市场供应的粮油。其粮(油)权属市人民政府,规模由市政府确定,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条 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的存放应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储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级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仓储、经营为主;

  (三)粮食有效仓容不少于4万吨,食用油容量不少于1万吨,且仓房及仓储配套设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面粉日加工能力不低于500吨;食用油日小包装生产能力不低于100吨;

  (五)具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资信等级A级或以上;

  (六)符合市场调控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加工供应点布局要求;

  第四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拟定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负责安排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的贷款利息补贴,并负责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按照规定,负责安排市级油脂、面粉储备的保管及轮换费用,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市粮食局负责实物的监管,对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轮换计划的下达及有关事项协调。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食用油、面粉储备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实行委托储存。食用油委托长沙帅牌油脂有限公司储存,面粉委托长沙凯雪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储存;实物要求存放在主库区,做到定点、定仓、定品种、定数量。

  第六条 储存品种、库存价与贷款额度。储存品种为一级菜油、特一面粉;库存价待验收之日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三家会商后确定;贷款额度按三家会商确定的库存价计算。

  保管、轮换费用:参照国家食用油和市级大米储备费用标准,食用油每年每吨400元、面粉每年每吨200元包干使用;保管、轮换费补贴由市物价局在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

  利息补贴: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及核定库存价格计算,由市财政局安排。 

  第七条 食用油、面粉储备的市场投放办法。在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时,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平抑物价和保证市场粮油供应。在市场粮油价格稳定时,由储存企业根据粮油储存质量情况适时进行,原则上食用油轮换期不得超过一年,面粉轮换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食用油、面粉储备的供应网点,由长沙富湘粮食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家润多、新一佳、沃尔玛、麦德龙超市、长沙长油公司、长沙凯雪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帅牌油脂有限公司、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等42家粮油店组成。市粮食局、市物价局负责对供应网点的食用油、面粉储备投放的数量、质量和价格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 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要实行专仓(柜)、专帐管理,并建立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月报制度,储存企业须如实上报月末库存。库存月报表由代储企业于月末3日内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并抄送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统计帐务处理按《湖南省粮食统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为确保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库存完整,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食用油、面粉储备库存进行核查。发现库存不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扣发补贴,追回贷款。

  第十一条 市粮食局对储存企业代储的食用油、面粉的质量与储存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粮油质量与储存安全存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扣发补贴,追回贷款。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用于市场应急供应:

  (一)市区出现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市区粮油出现断档脱销;

  (三)周边地区出现粮油市场异常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的其他情形。

  应急动用市级食用油、面粉储备,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局、市物价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应急动用食用油、面粉储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下达动用命令,储存企业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动用发生费用(购销价差、运输劳务杂费等)经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对储存企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必须与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签订《长沙市市级食用油、面粉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标签: 食用油 面粉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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