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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整治(邳卫发〔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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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2 09:45:51  来源:邳州市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1163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餐饮业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开展春季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邳州市卫生监督所
邳州市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邳卫发〔2009〕59号
发布日期 2009-04-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办事处)卫生院: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餐饮业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开展春季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内的食堂,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的小食品店、小餐饮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将解决人民群众呼声高、与师生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学校周围及校内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是无卫生许可证、有卫生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转租或者转借卫生许可证、无标识食品、滥用或乱用食品添加剂、卫生条件脏乱差、卫生设施破损或者不正常使用、采购食品未按规定索证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曝光、处罚、取缔等措施并用,净化学校及周边食品卫生环境。同时,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加强学校食品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及卫生规范的指导,进一步提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整治内容
 
本次行动以检查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和“上手、上档、上墙”资料建立和执行情况、食品添加剂管理“五个一”制度落实情况、餐具消毒、保洁,食品加工环境及加工过程卫生等为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食堂管理制度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重点对食物原料(大米、面粉、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索证验收、从业人员健康证及个人卫生知识、加工环境、食堂餐饮具清洗和消毒、防护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周边小食品店卫生:检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来源和索证、进货台帐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有害有毒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等问题。
校内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卫生:检查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加工经营情况和原料来源、索证验收,以及是否存在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等原料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月14日前)。各乡镇(办事处)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活动的强大声势。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4月14日- 5月12)。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至邳州市卫生监督所各分管科室,由各分管科室严厉查处并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推进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各镇(办事处)结合检查情况,建立卫生监督档案。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5月15日)。整治结束后,要及时汇总信息,向社会通报行动成效、典型案例等。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将抽查评比各地的行政处罚卷宗和媒体报道情况。请各镇(办事处)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本次行动工作计划方案、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市卫生监督所三科,联系人:邱华,联系电话:86375931,传真:86228838,电子信箱:pzcdcqh@sina.com。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切实落实有效监管措施,精心部署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档案,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办事处)卫生院要重点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二)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镇(办事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师生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安全意识,让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人心。
   (三)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镇(办事处)卫生院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做好检查工作,及时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四)积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对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卫生的全面检查,切实做好学校食堂、校园小商店、小餐饮及学校周边小餐饮、小食品店等的基础档案建设,督促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兑现社会承诺,当好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00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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