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熟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熟肉制品安全卫生监管,规范熟肉制品加工销售行为,严防劣质有毒有害熟肉制品导致的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熟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整治内容
1、清理不具备熟肉生产加工销售资格的单位(户);
2、未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的熟肉制品经营行为;
3、熟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来源不明、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等现象。
(二)整治品种
重点整治清蒸、酱、卤肉制品,薰肠、薰煮类肉制品。
(三)整治范围
全市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各商场、超市、食品商店,中小型餐馆、摊点、露天饮食摊点(“大排挡”)。
(四)整治方式
整治行动采取宣传教育、全面清查、巡回督查、依法处理等方式。
(五)整治时间
2005年8月10日至9月20日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中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行动计划,落实任务,动员部署。
(二)实施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
1、广泛宣传熟肉制品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引导熟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熟肉制品加工、销售行为;
2、部门联动,各地对辖区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户)进行全面排查,对经营销售单位(摊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及时消除熟肉制品安全隐患。
3、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违法熟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三)总结阶段:9月中旬。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召开会议,及时通报专项整治情况,曝光被查处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
三、组织分工
此次整治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开展。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安排和任务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熟肉制品整治行动全过程的组织协调、情况综合、信息上报、督查寻访等相关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配合,对辖区内商场、超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综合商店中的熟肉制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户)是否销售病死、腐烂变质家禽、家畜加工的熟肉制品,有无销售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熟肉制品,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对超市、商场中现场加工经营熟肉制品摊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对陈列销售的熟肉制品是否有冷藏、紫外线消毒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加工经营人员是否穿戴经消毒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有无个人健康证明,销售的熟肉制品简易小包装有无标注生产加工日期、保质期,加工场所环境是否卫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改。
质监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卫生、经贸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熟肉制品加工厂(点),对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护色剂和水分保持剂的亚硝酸盐和磷酸盐含量进行监督抽查,检查熟肉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有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和利用病死禽畜加工熟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审批非法生产销售熟肉制品行为。
卫生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街头熟肉摊点及熟肉制作地,大排挡、餐饮单位经营或使用的散装熟肉制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单位、街头摊点熟肉制作地是否有利用病死、腐烂变质家禽、家畜加工熟肉制品行为,生熟食品是否分开,冷藏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街头摊点临时加工熟肉制品的工具、操作者及周围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大排挡内托盘散装熟肉制品卫生存储条件,有无冷藏以及防尘、防蝇等设施设备。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推动熟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熟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分析整治阶段性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熟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及时汇总当地整治工作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各地、各部门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加强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可能给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熟肉制品要追根溯源,强制退出市场;对监管中暴露的难点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熟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职能部门要在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整治活动期间遇有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整治的时间安排,于9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词:食品 熟肉制品 整治 方案 通知
宿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