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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07年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宿食药安委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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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7 14:44:09  来源: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301
核心提示:  近年来,我市一直把肉类食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进行部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严防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全省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食药安委〔2007〕5号)的要求,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决定用半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食药安委发[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7-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宿食药安委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2007年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六日

  宿迁市2007年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市一直把肉类食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进行部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严防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全省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食药安委〔2007〕5号)的要求,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决定用半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全市养殖业使用动物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基本消失;生猪私屠滥宰及无证照生产经营肉品现象明显减少;肉类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生猪产品市场覆盖率达90%以上;定点屠宰的猪肉100%实行检验检疫;肉类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全面建立;肉制品违规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熟肉制品质量明显提高。

  二、整治范围

  以生猪及猪肉制品为主,全面排查肉类食品从饲料生产经营、生猪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到餐桌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隐患。对生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肉类储藏冷库、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依法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品及其它化学品的行为;清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企业;取缔无标准、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加工单位(点);清理饲料标签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记录制度。

  (二)整治规范生猪养殖行为。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建立养殖场(户)用药记录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药;规范养殖场(户)生猪免疫检疫制度和病死、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整顿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严格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实施屠宰前违禁药品检验,对检验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源头追溯处理,对问题较多的外源产地生猪,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病害生猪及明知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地下屠宰场(点),杜绝私宰肉上市;根据现行的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并完善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加工生猪进、出场台帐、档案。泗阳、泗洪、宿城等县区要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确保定点屠宰生猪产品市场覆盖率达90%以上。

  (四)整顿规范肉制品加工行为。集中整治无证无照肉制品加工点(作坊);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对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肉制品加工企业(作坊)进行整顿和规范;依法查处利用病死、病害、私宰、变质猪肉加工肉制品的行为;加大对肉制品监督抽查和问题肉制品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指导肉制品加工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保证出厂上市产品检验合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

  (五)规范肉品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各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及商店要建立健全肉及肉制品进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查验和管理,票证齐全后方可入场进店,杜绝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入市。依法查处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私宰肉等违法经营行为。对外埠肉及肉制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省政府苏政发[2002]127号通知对“非场地挂钩的菜篮子产品,须经快速检测合格后才能入市交易”的要求,外埠调入本市的动物产品,均需经农林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明确和落实经营者、市场主办者的肉品质量管理责任,清理规范肉类经营主体资格;督促经营主体全面落实肉类食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肉类食品和采购、使用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行为。

  (六)规范餐饮、集体食堂肉制品采购、使用行为。监督检查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及超市、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持有情况,集体伙食单位《关于推行肉品配送制度的通知》(宿经贸发〔2007〕67号)的落实情况,及肉品采购索证、登记情况;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病死、病害猪肉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整治。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要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工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点)。在生猪养殖环节,要严厉打击饲养户和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对宰前生猪含违禁药物情况进行监测,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对检测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源头查处;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养殖生产记录制度,加强生猪免疫、检疫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严格按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加强对省外货源生猪检疫的监督管理,对问题较多的产地,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

  经贸部门牵头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整治。加快推进泗阳、泗洪、宿城等县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会同农业部门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实行检疫检验;对宰前检测和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农业、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场点)的整治。对检查中发现利用病死病害猪肉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要及时组织查处;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开展肉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主体的监管。要督促、检查市场主办者落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商品承诺制度,对经营来源不明或无检验检疫票证猪肉的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及经营场所肉制品卫生状况的整治。依法督促指导餐饮单位、学校食堂落实原料肉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超市、市场经营户卤肉制品卫生监管,指导经营者建立生产消费标签标识制度,督促其自觉做到在加工制作食品中不使用病死猪肉和添加非食用物品;会同质监、工商部门打击用来路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加工卤肉制品的行为;教育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盐务部门负责加强食盐监管,严防非食用盐流入肉制品加工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屠宰场点排污监管,督查其排污设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公安部门负责涉及肉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妨害公务违法犯罪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整治行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8月底和10月中旬,组织2次对各县区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联合巡察活动,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县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整治任务,提供整治保障措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实施整治活动,对重点、难点领域,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上旬):宣传发动阶段。对开展肉类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7月11日—7月31日):自查自纠阶段。组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和屠宰主体、肉类加工和经营主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照动物饲料加工、生猪养殖、屠宰以及肉类生产加工、经营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自查,主动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自觉加强整改。各地要召开阶段工作会议,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情况,分析工作难点和存在问题,协调安排下阶段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8月1日—9月30日):检查提高阶段。在肉类经营主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检查存在问题,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整改。对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本阶段,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全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1次联合巡察活动(活动安排见附件3),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第四阶段(10月1日-20日):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对本次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监管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肉类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2次联合巡察,通报情况。对未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地区,督促其继续开展整治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放心消费城市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总体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经贸、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盐务、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参与整治行动的成员单位分为6个组(见附件1),每个组分别明确一个组长单位负责牵头工作,抓好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整治行动,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肉类食品安全相关的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使专项整治成为企业(经营者)消除肉类安全隐患的一种自觉行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曝光力度。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经贸、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也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情况,加强分析,认真总结,积累经验。要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肉类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全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报表(附件2)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总体报告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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