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宿食药安委办发〔2007〕35号)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宿食药安委办发〔2007〕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7 12:25:34  来源: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628
核心提示:  为总结评价全市200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依据《2007年度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苏食药安委〔2007〕7号)、《市政府办转发市食安办宿迁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141号)精神,拟开展全市2007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食药安委办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12-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总结评价全市200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依据《2007年度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苏食药安委〔2007〕7号)、《市政府办转发市食安办宿迁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141号)精神,拟开展全市2007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按照《2007年度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宿迁市200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宿迁市200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细则》确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价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签定《宿迁市200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三、组织分工

  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全市2007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综合评价拟设立4个评价组。

  第一组:由市食安办分管领导带队,抽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名工作人员,负责评价市直参评单位工作。

  第二组: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带队,抽调市质监、经贸、食品药品等部门各1名工作人员,负责评价沭阳县、宿城区工作。

  第三组: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带队,抽调市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各1名工作人员,负责评价泗阳县、泗洪县工作。

  第四组: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带队,抽调市卫生、水产、食品药品等部门各1名工作人员,负责评价宿豫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工作。

  四、评价方式

  评价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考核评价、资料审查和实地查看、省级评价与市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分自查自评、现场审查、资料审查、意见反馈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各参评单位认真总结分析200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并于12月5日下午4:00前将自评报告、备查资料报市食安办。

  (二)现场审查阶段:拟于12月6日-7日,评价组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带队分赴各参评单位,听取各参评单位200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介绍,随机抽查备查现场,并将现场审查情况反馈各参评单位。按照1:3的比例,市直参评单位提供各自监管范围内的市区食品种养基地、农资经营户、加工企业、屠宰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学校等备查现场,各县区提供当地食品种养基地、农资经营户、加工企业、定点屠宰场、乡镇连锁超市、村放心店、乡镇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学校食堂等备查现场。各参评单位应于12月5日下午4:00前将备查现场名单报市食安办确定。

  (三)资料审查阶段:市食安办组织评价组有关工作人员对照评价细则和责任状,集中审查参评单位提供的自评报告、备查资料,提出书面初评意见。2007年12月12日前完成。

  (四)意见反馈阶段:市食安办根据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资料得分情况和现场检查结果,结合市对县区和相关部门的综合考评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书面反馈各参评单位。2008年1月底前完成。

  六、联系方式

  倪飞鸣    84355822  84355825(传真)

  电子信箱:suqianshianban@163.com

  宿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评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