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7〕4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7〕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7 01:14:04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98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熟肉制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和“满意”的肉食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7〕44号
发布日期 1997-05-30 生效日期 1997-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二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熟肉制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和“满意”的肉食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加工和销售熟肉制品的企业,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熟肉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领取合法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三、熟肉制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厂(店)址搬迁、法人变更或者生产品种、规模变动,必须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

更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固定场所,生产厂房、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以及相应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工熟肉制品所用的畜禽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采购时,必须索取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当日填写《畜禽产。品采购登记簿》,并帖附检疫(验)证明,做到帐、证、物相符。

六、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检验制度,按规定设置检验机构、配置检验设备和配备检验人员。每批产品都要依据检验结果出具该批产品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单,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熟肉制品销售企业,除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熟肉制品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向批发者提供该批肉制品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单;向消费者提供“放心肉”信誉卡。定型包装的熟肉制品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否则禁止销售。

八、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肉制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