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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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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7 01:07:58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77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冷库仓储保管畜禽产品的管理,控制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7〕61号
发布日期 1997-08-19 生效日期 1997-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五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冷库仓储保管畜禽产品的管理,控制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冷库仓贮保管畜禽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到市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经营。
 
  二、冷库仓储保管畜禽产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冷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规范的入(出)库畜禽产品帐卡登记制度和查证验物制度。对入(出)库畜禽产品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质量。
 
  三、在冷库仓贮保管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入库畜禽产品,货主必须主动向冷库管理人员提供检疫证明,接受监督检查。
 
  四、冷库仓贮保管直接进口的畜禽产品,必须具有《检疫放行通知单》和《检疫调离通知单》;冷库仓贮保管非直接进口的畜禽产品,必须具有货源地县以上畜牧部门开据的《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和《畜禽产品运输消毒证明》;冷库仓贮保管国内生产的畜禽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严禁冷库仓贮保管羌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五、各级畜牧、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冷库仓储保管畜禽产品的管理。严厉打击仓贮伪劣、假冒、走私、病害、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的经营活动。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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