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常食药监安〔2008〕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常食药监安〔2008〕5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13:53:54  来源: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8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打击境内外贩毒分子套购、骗购麻黄碱复方制剂,从中提取麻黄碱后再制造冰毒,并走私贩运到我国境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8〕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常食药监安〔2008〕5 号
发布日期 2008-0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打击境内外贩毒分子套购、骗购麻黄碱复方制剂,从中提取麻黄碱后再制造冰毒,并走私贩运到我国境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8〕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全市麻黄碱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专项检查。各辖市(区)局(分局)2008年1季度对辖区内麻黄碱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专项检查。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对2005年至2007年麻黄碱原料药销售、使用和库存情况于2008年2月29日前填报《麻黄碱原料使用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情况表》。并上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武进、新北、金坛、溧阳地区的企业,同时上报当地药监部门)(详见附件)。

二、暂停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生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暂停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生产所需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对上述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麻黄碱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原料药购用审批量已控制在本年度前3年度即(2005—2007)年购用量年均值以下。对已有一年以上未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再次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当签订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合同,并报请当地市级(设区的市、地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协查,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签字并通知企业,企业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的申请。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范围经营,加强购销麻黄碱制剂的管理,规范执行审批手续,认真核对购销方资质材料、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核查和销售情况应记录并保存。

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还须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

五、药品批发企业发现麻黄碱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可疑时,应当报请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核查请求后,必须在2日内对购买方、采购人员情况及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禁毒的负责人签字后通知麻黄碱复方制剂批发企业,方可进行交易。

六、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库存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2008年3月底前联合市公安局对我市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麻黄碱原料药购买、销售情况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流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购买资质异常、采购人员身份异常等的销售进行检查追踪。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对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将立案调查。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麻黄碱原料使用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日期: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
 
麻黄碱原料使用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情况(生产单位填写)
麻黄碱原料药(单位:吨)
麻黄碱复方制剂(单位万片或万粒)
年度
审批购用量
实际购用量
上年结转量
品名
库存
情况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平 均
                 
麻黄碱原料使用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情况(专门经营单位填写)
麻黄碱原料药(单位:吨)
麻黄碱复方制剂(单位万片或万粒)
年度
销售数量(kg)
购买
单位
库存数量
kg)
品名
添加时间:2008-03-06 11:45:23  点击次数:213    
    


 
 地区: 江苏 
 标签: 违法犯罪 化学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