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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估的通知(扬食药安委办〔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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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11:31:34  来源: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46
核心提示: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巩固规范阶段,并将于2009年4月底告一段落。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市评估考核要求及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食药安委办〔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4-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各有关部门:
 
  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巩固规范阶段,并将于2009年4月底告一段落。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市评估考核要求及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国家、省、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评价依据为《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考核评估实施细则》(附件1)。
 
  二、评估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考核评估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考核评估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考核评估将按各地自评、部门评估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自查评估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各部门评估及产品抽查结果于4月15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地核查采用各地互查与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的方式,于4月20日前完成。
 
  三、现场评估工作
 
  实地核查工作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采取各县(市、区)间互查考评的方式进行(附件2)。考评组由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1名领导任组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派1人参加,每地检查1天,具体时间由各地相互衔接确定。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在自查评估的基础上,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现场评估程序为:
 
  (一)听取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二)核查专项整治相关文件、资料、台账。
 
  (三)实地随机抽查奶站(如当地无奶站,则检查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销售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餐饮单位等各1~2家,重点检查企业自查自纠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和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附件3)。
 
  (四)各考评组对照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核查评估、记录与打分。考评结束后,请考评组成员在被查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评估自查情况汇总表、检查评分表、现场检查表、考评意见上签字后,随考评报告一并于4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各地考核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考评组成员在现场核查中,要坚持客观、公正、高效、负责的原则,对工作台账和现场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要求予以评分,做好记录,并及时予以反馈。
 
  (二)各地要认真对照考核评估实施细则,查漏补缺,及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请于4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结合自查评估,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发现和解决的问题;对尚未解决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对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的区域或产品,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开展整顿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请于4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2.专项整治考核评估互查分组表
 
  3.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4.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评估自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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