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办[2008]148号)

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办[2008]1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10:14:41  来源: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2
核心提示:中秋、国庆佳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做好“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办[2008]148号
发布日期 2008-09-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中秋、国庆佳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做好“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建设“平安苏州、和谐苏州”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方案,进行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责权一致,措施到位,工作落实,确保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市场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对那些趁节日期间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的不法分子,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方面,要重点检查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中秋月饼和地方特色食品等品种;在药品方面,要加强对辖区内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师上岗、处方药销售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兴奋剂品种管理情况,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广泛宣传,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行动和成效,增强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消费信心。要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增强公众食品药品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告知生产经营者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严重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的责任意识。及时曝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大力宣扬优质品牌和名优企业,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落实值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好节日值班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投诉电话,保证通讯畅通。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防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对突发事件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有效应对,力争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予以控制和处理;同时,要认真落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因延误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基层单位要将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值班安排表分别于9月12日上午10时、26日前传真至市局办公室。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请各市县局以及市局稽查处、食品处负责于节后上班当日10时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安全事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