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3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5 15:56:48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16
核心提示: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0〕134号
发布日期 2010-06-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省农牧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篮子工程建设为突破口,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无公害,确保全省人民吃上放心的农产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实现我省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办公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五到位,推行合格农产品挂牌销售、进货验证及现场检测档案管理制度,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我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的。
 
  三、实施时间及工作步骤
 
  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从2010年5月1日起,在我省11个农业部定点农产品市场和大百、华联、华润、王府井等4个超市连锁店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从事农产品经营销售的各类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以下同)实施蔬菜、果品、水产品、粮油及畜产品市场准入 。
 
  四、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和入市管理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
 
  1?农产品产地证明应能够表明该批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以下材料可作为产地证明:
 
  (1)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
 
  (3)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
 
  (4)农产品产地编码;
 
  (5)包装的农产品,标识上已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6)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经营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2?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证明;
 
  (1)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同一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二)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者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其农产品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进入市场,并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三)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五)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标识应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六)农村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工商部门应对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牧民实施个体经营者备案管理。
 
  五、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农牧、工商、质监、环保、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或协助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市场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监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加强合同监管,严格退市制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会同农牧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牧、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所需经费落实工作。
 
  (二)各类经营主体职责。
 
  1?各类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2)查验经营者经营资质证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3)按规定查验农产品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明,市场抽检合格证明等,以下同);
 
  (4)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建立检测规程和检测记录档案,对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条件不具备的应委托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抽检;
 
  (5)建立市场内农产品质量信息、亮证经营和经营者信誉公示制度。
 
  2?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超市要做好销售衔接工作。批发市场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农产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产品标签和标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批发商销售农产品应向零售商出具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销售单位、销售日期、商品名称、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检测结果等内容;农贸市场、超市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索要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专用凭证,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六、农产品市场准入监测和执法检查
 
  (一)农牧、工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分工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要根据农产品质检部门对农产品的抽检结果,分析农产品质量规律,公布质量信息。
 
  (二)市场开办单位要强化农产品质量责任意识,凡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辖地农业、工商部门报告。
 
  (三)对进入市场经入市检测或定期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工商和农业部门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就地集中销毁,不得转销其他市场。对造成危害的要追究生产者、经营者与管理者的责任。同一产地(以村为单位)、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地的相应品种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市场和经营者要做出处罚。对疏于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失控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或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限制其经营行为,增加其失信成本。
 
  七、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把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场、企业和基地,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二)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发动。要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强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氛围。要把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农牧民增收以及人民身体健康紧密结合起来,建设无公害生产基地,培育无公害食品消费市场,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
 地区: 青海 
 标签: 农产品市场准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7.2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