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苏食药安委〔2006〕8号)

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苏食药安委〔200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3 13:27:47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98
核心提示: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全省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绩效的督查,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发现问题,促进整改,现就做好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食药安委〔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全省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绩效的督查,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发现问题,促进整改,现就做好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评价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06号)及《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苏食药安委〔2006〕5号)。

二、评价内容

按照《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中确定的评价项目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4)。

三、评价方式

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综合评价与专业评价、部门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各占50%的分值。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要领见附件4。

四、组织分工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对各市2006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综合评价设立1个综合组和4个专业评价组,综合组负责评价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府组织领导、综合监管工作方面的日常评价;专业评价组负责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四个环节相关项目的评价。

五、评价程序及日程安排

评价工作分自查自评、材料审查、实地检查、意见汇总与复评、评价意见反馈五个阶段进行。12月30日前完成分组实地检查评价任务,2007年1月底前向各市政府正式反馈评价意见。

(一)自查自评阶段: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各市对2006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于12月15日前将自查材料及相关资料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材料审查阶段: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价组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按照评价项目分别提出预评意见,同时省有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13个市分别提出相关评价项目的评定意见。材料审查及部门日常评价意见于12月20日之前完成。

(三)实地检查阶段:资料集中审查后,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由主要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同志带队的评价组对各市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听取市政府情况介绍、现场检查、座谈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各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依据实地检查的情况提出对应项目的评价意见。实地检查工作于12月30日之前完成。

(四)意见汇总和复评阶段:综合评价组归集、汇总、分析各评价组、省各有关部门对13个市材料审查、实地检查及日常工作评价的情况,综合提出对各市食品安全的初评意见,反馈给各市,对有争议的事项,组织进行复审。意见汇总和复评于2007年1月10日之前完成。

(五)评价意见反馈阶段: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初步意见,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反馈给各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底前完成。

具体安排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是促进各地、各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检查各市与省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的一种具体形式。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坚持事实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扎实认真做好评价的有关工作,确保评价真实、有效。

(二)各评价组完成评价工作后,请将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2)、日常评价评分表(附件4)、年终评价评分汇总表(附件3)及评价的初步意见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和评价意见上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三)评价组成员到相关地区开展评价工作,应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或收受礼品。各市应按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配合工作。

(四)评价工作总联系人: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祝伦平、徐勤,电话(传真):025-83273730、83273728,Email:zhulp@jsfda.gov.cn。

附件:(略)

 地区: 江苏 
 标签: 绩效 评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