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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宁政发[201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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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3 13:25:0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58
核心提示:为了深入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宁政发[2010]55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中宁县人民政府
中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宁政发[2010]158号
发布日期 2010-06-21 生效日期 2010-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宁政发[2010]55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 “一岗双责”。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各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县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县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规定执行。
 
  (二)各区属企事业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口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机构(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一) 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县、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派出机构、二级及以下单位等)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措施;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依法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核,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将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粮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粮食局工作职责: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县工业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订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县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承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上报等有关事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七)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全县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 )负责全县机械、冶金、有色、化工、电力、建材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行为;
 
  (十五)负责全县商业贸易服务行业及轻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和轻纺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做好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指导对外贸易和出口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体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体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负责指导各类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五)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教学教研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或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害教具、学具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六)加强接送师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三)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引导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改善生产作业和劳动保护条件,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实现“科技兴安”目标。
 
  第十六条 县民族宗教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全县危险化学品公共管理职责;
 
  (二)负责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协调、参与全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和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负责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交警大队和消防大队履行职责;
 
  (交警大队职责:1、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2、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3、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试工作;4、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5、编制全县道路交通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6、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消防大队职责:1、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2、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3、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4、负责全县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6、编制全县消防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7、统一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8、协调、参与全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和宣传教育工作;9、参与较大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三)负责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调查、收集、统计、核定、综合整理及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县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四)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参与出资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三)负责工伤认定和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及上报工作,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区、市、县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查处、取缔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对各类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窑、采石(砂)场、小铁矿、小铜矿、石膏矿等依法取缔和查封;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加强《采矿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和矿业生产秩序的整顿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四)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及时上报地质灾情,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五)负责全县矿业开采、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进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生态破坏事故调查;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履行全县“三废”排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
 
  (四)对全县企业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档案等资料;
 
  (二)负责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建设的前置条件和审批重要依据;
 
  (三)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常性组织对全县建筑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企业经常性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费用;
 
  (四)负责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进行资质登记;
 
  (五)参与工程建设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掌握全县建筑安全工作动态,负责对全县建筑行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工作;
 
  (六)组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调查处理建筑安全事故;
 
  (七)负责全县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道路建设、燃气供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产权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八)负责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职责;
 
  (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职责:1、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运码头、渡船、旅游船舶、农用船舶等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船舶、水上设施安全检验、发证和船员安全培训及发证管理等工作,负责河道、湖泊水上水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车站、货运(危险化学品企业及车辆)、客运企业及车辆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进行调控和制定实施应急措施;
 
  (四)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全县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的审定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负责交通战备、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对全县所有运力实施统一调配、指导,确保国防战备任务的需要;
 
  (六)负责全县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水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属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居委会)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河流、湖泊、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预警信息;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县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系统水电站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较大防洪抗旱灾害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水利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农牧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和外来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履行全县水产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养殖业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负责全县草原防火工作,制定全县草原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负责农药、灭鼠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对农业、渔业船舶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六)履行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农用机械安全使用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统计上报农机安全管理及信息;
 
  (七) 负责农业生产、道路外农业机械、沼气使用、草原防火等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等单位及网吧、歌舞厅、音像市场等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全县旅游景点、大型旅游设施、旅游车辆、船舶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全县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五)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六)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安全管理及信息的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组织旅游行业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县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县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等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处理;
 
  (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三)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县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 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关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
 
  (七)负责编制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调动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较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八)参与有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各林区、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
 
  (四)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管理及信息的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负责林业系统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及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各部门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团县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六条 县统计局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县地震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组织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参与制定地震重建规划,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检察院工作职责
 
  参与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各类档案;
 
  (二)负责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
 
  (三)参与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各类信息、事故统计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条  武警中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加强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的指令,及时组织警力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四十一条 县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等预警信息,并提出防御措施;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负责新建、改扩建设施防雷电装置的设计管理等;
 
  (三)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和人工干预天气弹药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批,对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不予登记;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邮寄、使用爆炸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取缔非法经营者;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市场开办方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负责指导检查个体工商户安全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
 
  (一)协助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
 
  (三)负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以及安全管理信息工作,依法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生产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供销社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本系统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配合公安工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组织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电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组织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负责本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条 县邮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并组织实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四十七条 县供电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公司中宁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向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五十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县安委会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季度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每季度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县人民政府将对事故频发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乡(镇)或行业领域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局对有关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五十六条 各乡(镇)应当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县工业商务安监、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交通(海事)、水利、农牧、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和枸杞发展、气象、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县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将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第六十条  对以下六种情况,由县监察局会同工业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本辖区、本部门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或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事故、事件;
 
  (三)发生事故处理不及时,相互推诿,延缓事故救援,导致事故伤害扩大、损失增加,引发群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四)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不安全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死亡事故发生;
 
  (六)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监管部门发送整改通知书后仍不落实。
 
  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及时排查或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视为工作失职,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三十日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中宁政办发[2008]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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