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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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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1 09:51:53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239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促进城乡食品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都把农村作为重点。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把农村食品安全作为建设“平安山东、诚信山东、和谐山东”的大事列入重要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强化农村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是农村食品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偏低,源头污染尚未根除,部分地区生产经营秩序比较混乱;二是农民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向农村地区转移和扩散的趋势日趋严重;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二、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农民饮食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逐步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效整合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食品产业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市场流通秩序更加规范,食品安全流通网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体系,构建严密的农村食品安全信息网,健全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三)工作原则。建立“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执法监督服务,积极推进综合监管。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一)建立标准化基地和疫病监控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品牌战略。推广普及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植养殖。积极发展包括各类专业协会在内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为主导模式,把分散的种植养殖业户组织起来,逐步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基地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加快标准化基地建设,逐步实行种植养殖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即统一种植养殖标准、统一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统一投入品进货渠道等。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防治土壤污染。建立健全农村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控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用2至3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和乡(镇)具备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种养殖基地普遍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的目标,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例行检测。加快产品认证和产地环境认定步伐,逐步开展对农产品及其生产基地的HACCP和GAP认证工作。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大力整顿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化肥、农药、兽(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在低毒农药中掺加高毒农药和在饲料添加剂中掺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积极向农民宣传普及化肥、农药、兽(渔)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大力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作物、禽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兽(渔)药。
 
  (三)大力整顿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对农村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切实把好准入关。对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实行巡查、回访、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对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摸清底数,建立档案,签订承诺书,按照“分类管理、限制销售”的原则,根据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严格限定销售区域,并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建食品检验室,严格出厂强制检验,加强内部管理,走合作联营的路子,不断向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生产与原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
 
  (四)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定点屠宰。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五)整顿和规范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秩序。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等为重点对象,以米、面、油、盐、酱、醋、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扭转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的局面。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引导督促市场开办者设立食品安全监控点,建立业户管理档案,加强对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建立食品经销企业经济户口台账和食品质量动态监管档案,督促食品经销企业严格遵守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检测制度,严禁农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市场。严把食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基本资格条件的食品经营业户坚决不准入市。加大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清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照(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大力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建设。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加快改造和规范农村食品供应体系,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方便快捷的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络,改善农村食品消费环境,提升农村食品消费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积极支持商贸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食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驻地开办连锁超市,在具备条件的村开办连锁店。争取经过5年的努力,实现乡镇有连锁超市、较大村有连锁店的目标。鼓励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整合农村小型食品超市,支持发展加盟连锁经营。要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一动态的管理模式,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农村食品“示范店”。
 
  (七)强化农村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对农村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小餐馆和农村学校集体食堂的监管,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把好食品入口关。对农村即产即售即食的固定食品摊点和小作坊,要加大监督执法和治理整顿力度,重点从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原材料采购、储存运输、加工操作、从业人员查体培训等方面严格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农村家宴的卫生管理和技术指导,强化对农村厨师健康体检和培训管理,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八)严厉打击涉嫌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九)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健全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褒奖守信,惩戒失信。
 
  (十)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向农民宣传普及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引导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食品品牌和优秀食品生产企业,揭露、曝光农村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一)建立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信息网。充分发挥“12315、12365”投诉举报网络和农村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作用,在各监管部门现有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有效整合监管资源,逐步形成统一的农村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及时传递、资源共享。鼓励群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监管部门要切实下移监管重心和工作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积极构建县、乡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填补监管空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农村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覆盖乡镇和自然村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交叉错位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和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例行检测。水产品监管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监管,组织养殖技术推广和水产品及其产地环境例行检测。畜牧部门负责初级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和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培训。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商店、流动食品摊点和农资市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餐饮业、集体食堂、即产即售即食固定食品摊点的监管。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作用,村委会成员可实行“一岗双责”,根据情况设置1—2名食品安全信息员,由村委会成员担任,负责做好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措施在本村的落实,积极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为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食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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