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建设“平安潍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深化基层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全市各类事故起数逐年下降,事故死亡人数每年下降3.5%,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4.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易燃易爆气体、城市燃气等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和高危行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5.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对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制定规划,逐步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千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7.严格安全评价和评估制度。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评价和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法律法规规定须进行安全评价的,必须按时进行在役装置的安全评价,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8.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9.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强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0.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从2004年起,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1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2.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赔偿标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13.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14.继续开展争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活动。在现有100家示范企业的基础上,工作创新,稳步推进,把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延伸到中小企业,2004年扩大到150家,通过创建活动,推动“双基”工作开展,打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到2004年底,乡镇(街办)都要建立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市和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其他县市区也要在两年内逐步建立。加强安监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6.加快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认真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03〕35号),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17.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抓好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8.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对历次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省、市锁定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以文件的方式逐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来源和监控方法,督促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市、县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整改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安监部门要做好隐患整改的督查工作,确保整改到位达标。
19.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至9人的一般安全事故和死亡4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要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分别报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由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负责报市政府值班室。对一次死亡3至5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和死亡5至7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要在事故发生4小时之内报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事故发生6小时之内按要求上报省政府值班室。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和一次死亡8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要在事故发生4小时之内报市政府或市委值班室,同时报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事故发生6小时之内按要求上报省政府或省委值班室。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20.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倒卖炸药或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责任。一年内凡发现一个县(市、区)存在2处、一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一个县(市、区)存在3处、一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以及县(市、区)、乡(镇)范围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县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
22.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外经贸、邮政、通信、煤炭、旅游、林业、农机、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经贸、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凡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2004年起,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下达安全生产确保完成指标和力争达到指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每月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各县市区也要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25.建立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查,督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检查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市安监局具体负责组织,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督查指导,同时,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26.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出安全生产的新举措,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开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ΟΟ四年三月六日